海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09|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意见》,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和保护水平,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我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17号)和海宁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及国家、省、嘉兴市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补助,属于企业的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属于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的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助。
第二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每件补助2万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6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不同的授权国家或地区。人才企业PCT申请、授权分别最高补助3万元/件、6万元/件。
第三条 对申请补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5年的,一次性给予每件2000元的年费奖励。
第四条 重点产业的企业引进海宁市外属于我市产业技术需求(技术瓶颈)范畴发明专利的,经备案评审后最高补助2万元/件(包含年费)。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的地址由海宁区域外的主体变更至海宁市区域内主体的,经备案后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
第六条 如补助时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已经转出海宁市的,则取消其补助经费。
第二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获得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园区)和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单位,省级给予10万元,嘉兴市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企业,新被列入嘉兴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或通过复核)的,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奖励8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经登记后在企业完成还贷之后给予一次性最多12个月的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采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采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十条 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3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其项目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就高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注册地在海宁市的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30件、70件、130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10万和20万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成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是我市现有代理机构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且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证书,运行满一年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一般的专利案件形成案件报告的,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或涉外的专利案件形成案件报告的,胜诉的给予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相关费用参照最新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市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且成立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的,机构获得省、国家级称号的,省级最高补助20万元,国家级最高补助50万元,含上级补助,一次性拨付。
附则 补助申请与审批
一、补助的审批程序
补助资金由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常年受理,分期审批,按市市场监管局规定流程审批,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五)有证据证明其恶意套取补助资金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内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外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通过PCT方式申请国际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PCT国际检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要求:
(一)需提交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用);
(二)需提交海宁辖区内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汇总表;
(三)需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其他专利奖励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二)有关专利技术合同(含购买或许可、评估、贷款、诉讼代理等)复印件;
(三)付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补助条件为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PCT国际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一年内提出,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应在5年到期日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专利文件中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属于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须是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九、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获财政补助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市审计局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20年1月-6月已在系统中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及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申请补助,仍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补助,属于企业的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助,属于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的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助。
第二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每件补助2万元;获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6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不同的授权国家或地区。人才企业PCT申请、授权分别最高补助3万元/件、6万元/件。
第三条 对申请补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5年的,一次性给予每件2000元的年费奖励。
第四条 重点产业的企业引进海宁市外属于我市产业技术需求(技术瓶颈)范畴发明专利的,经备案评审后最高补助2万元/件(包含年费)。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的地址由海宁区域外的主体变更至海宁市区域内主体的,经备案后每件给予1000元补助。
第六条 如补助时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已经转出海宁市的,则取消其补助经费。
第二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获得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园区)和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单位,省级给予10万元,嘉兴市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简称知识产权贯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企业,新被列入嘉兴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优势)企业(或通过复核)的,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奖励8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经登记后在企业完成还贷之后给予一次性最多12个月的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采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采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的,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第十条 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3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专利数据库的,给予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其项目按核定费用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就高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注册地在海宁市的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我市发明专利授权30件、70件、130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10万和20万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成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是我市现有代理机构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且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资质证书,运行满一年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一般的专利案件形成案件报告的,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我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或涉外的专利案件形成案件报告的,胜诉的给予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的50%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相关费用参照最新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市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且成立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的,机构获得省、国家级称号的,省级最高补助20万元,国家级最高补助50万元,含上级补助,一次性拨付。
附则 补助申请与审批
一、补助的审批程序
补助资金由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常年受理,分期审批,按市市场监管局规定流程审批,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二、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或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专利属于恶意申请的;
(五)有证据证明其恶意套取补助资金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内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专利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国外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通过PCT方式申请国际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PCT国际检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国外(或地区)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五、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要求:
(一)需提交海宁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用);
(二)需提交海宁辖区内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汇总表;
(三)需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其他专利奖励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和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二)有关专利技术合同(含购买或许可、评估、贷款、诉讼代理等)复印件;
(三)付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补助条件为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PCT国际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一年内提出,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应在5年到期日的一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专利文件中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属于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须是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九、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奖励,已获财政补助的,全额收回,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市审计局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20年1月-6月已在系统中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及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申请补助,仍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海宁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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