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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09|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结告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扶持对象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
(三)为我市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四)户籍在本市或长期在本市工作的个人。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为资助依据,当年度新增国内注册商标申请的每件资助300元,同一个申请人当年度最多资助10件,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当年度最多资助100件。
第四条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为资助依据,当年度新增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且延伸国总数达5个以上(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资助1万元。
第五条以上级知识产权部门下发的专利数据为依据,专利权人获得发明专利可获得下列资助:

(一)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缴纳授权当年起5年年费的资助9000元/件;

(二)授权发明专利于资助当年缴纳维持年费满9年的资助6000元/件;

(三)对以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资助最高1.5万元/件;
(四)对授权后维持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按每年缴纳年费数额的30%给子资助。

同一件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件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第六条 以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及相应缴费凭据为依据,对经专利合作条 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资助每件1万元;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在国(境)外获得授权,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官费与代理费总和。

第七条 以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及相关费用凭据为依据,对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胜诉或在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或达成具有积极意义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按律师费的20%提供经济援助,对一教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单一案件最高限额5万元,单一当事人每年限额10万元: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单一案件最高限额30万元,单一当事人每年限额50万元。

第八条 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对下列项目、称号、奖项给予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省高价值专利培商计划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绩效评价合格或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奖励5万元,其中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分首次通过及有效期内首次通过监督审核两阶段各奖励50%;

(四)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五)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六)中国驰名商标70万元、地理标志证明30万元:

(七)列入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按苏州市文件规定最高奖励100万元,本级承担50%;

(八)完成知识产权“育鹰”计划任务的企业,根据考核情况给子最高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以贷款、投保合同为依据,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融资额、保额的1%给予资助,每笔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以服务机构续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关于加强张家港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奖励,全市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300元/作。

第十一条 对非企业及个人的商标注册、专利申清及维权援助资助参照第三~七条 标准执行。

三、附则

第十二条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上半年受理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奖励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者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张家港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以往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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