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有效促进我市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和运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知识产权促进工作,主要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内容。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的工作经费,在每年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市审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专利申请与维持资助
第五条通过对专利申请、维持进行资助,激励单位、个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下列单位或个人,作为国内外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中小学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4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3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
(四)对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维持有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单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由专利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给予增加资助,以利于更好地鼓励我市大专院校、中小学等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进行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企业申请专利工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参加开展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含省同类资助)。
第十一条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和5万元;当年获得湛江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3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办法,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和首件PCT国际专利授权的,给予申请费全额补贴。
第四章专利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社会提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专利奖励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
第十六条促进对象于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权人;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我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促进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新获得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每件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中国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
第六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加快本市知识产权技术的转化实施。
第二十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知识产权必须属于我市且在本地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融资和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0.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的,在湛江实施并开展了质押融资的,按知识产权资产交易额的0.5%给予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
第二十二条通过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提高我市专利、商标代理质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按程序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商标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上一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四)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妥善处理,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代理湛江地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50%以上,给予资助5万元;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100%以上,给予资助10万元。商标注册量同比增长率在50%以上的,给予资助2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在其开展业务后第2年,本地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省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代理机构每件奖励2万元。第八章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专利权人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资助(或奖励)经费给予专利权人。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
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4、假借湛江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5、其他与湛江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三)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资助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后,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二十六条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申报程序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或:县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向窗口申请)。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两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章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湛江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湛江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专利代理师1万元。
第二十八条为推进人才战略深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员和知识产权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资助(或奖励)标准,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湛市监促〔2019〕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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