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应当遵循注册授权在先、促进运用保护、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綦江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商标创造资助奖励
(一)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由綦江区人民政府奖励10万元;
(二)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由綦江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获得马德里境外商标注册(至少含一个指定国家)的商标权利人,由区人民政府资助10000元/件,指定国家超过一个的,超过部分按2000元/国家进行资助,同一商标最多资助2.8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10万元;获得单一国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由区人民政府资助10000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5万元。
(三)获得普通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每件注册商标区政府给予500元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专利创造资助奖励
(一)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1万元/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5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2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1万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国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上市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原则上每年资助企业不超过20家。申请资助企业超过20家,进行择优资助。区知识产权局制定评审办法,组织专家组每年择优评选出不超过20家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完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计划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银行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实行“集中申请、集中兑现”,每年申请受理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金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资助、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奖励、补助,专利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补助奖励、获得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终止补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的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
(二)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给予专利资助;已经资助的,限期收回资助金。
(四)主动放弃、宣告无效等已丧失专利权的不给予专利资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补助、奖励或不宜补助、奖励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綦江府办〔2018〕30号、綦江府发〔2016〕45号)同时废止;区内其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申请的专利,其受理、授权资助事宜按专利申请日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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