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我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开展专利助推产业创新发展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依据江苏省《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简称“知识产权18条”)和《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产发〔201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主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任务,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上级拨付补贴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
资助、奖励对象为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我区的个人和在我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专利创造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个人在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并在当年的省、市专利月报公布后才可获得补助(遇上级专利政策调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1.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0000元/件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1000元/件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500元/件资助。
2.年费资助:对维持有效 7 年以上(含 7 年)的发明专利每年给予 1000元/件。
3.国(境)外专利资助:通过PCT途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按实际发生金额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申请授权的按一件计。
4.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消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5.对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开展专利挖掘布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8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5件或专利授权量超过120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高校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南通大学300件以上),且年增幅15%以上;科研院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的“专利大户”给予10万元奖励。
6.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奖励
对申报并确认为市级以上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当年给予15万元建设奖励费,验收通过后再给予15万元奖励。试点、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期间,其它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申请给予优先推荐立项。
(二)知识产权运用
1.出资入股奖励。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新办企业(持股比例超过20%),且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估,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质押融资补助。对为我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际融资额度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信贷合同为准。
(三)知识产权保护
1.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对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国内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处理终结,获得胜诉;被动应对涉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获得胜诉或对方撤诉;或为积极开拓市场,扫除创新发展障碍,发起(对市外)专利无效复审请求,涉案专利无效决定成立生效,按企业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正版正货”承诺示范奖励。加强商贸流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专业商品贸易集聚区(专业市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大型商场与超市、电子商务企业、药品连锁企业等)开展“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创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诚信守法经营”的文化氛围,经认定为省级“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给予主申报单位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运营
1.科技园公司发明专利运营。授权区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我区发明专利的收储、运营、转化工作,具体运营指标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依据为全区发明专利动态保有量不少于当年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任务要求,运营经费按实核算,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予以拨付。
2.其他企业发明专利运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高企入库企业、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企业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企业引进、利用市外发明专利的,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以每个企业4件为限,每件资助2万元。
(五)知识产权管理
1. 企业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和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4万元。
2.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强企、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3.政府专利奖。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国家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发明人奖,每人奖励10万元。
(六)知识产权服务
1.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奖励。鼓励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对在崇川区注册、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
2.专利代理奖励。在崇川区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无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对其代理崇川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每家机构累计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奖励。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为品牌服务机构的本地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人才培养
支持南通大学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在崇川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或设立知识产权专业,鼓励中小学校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与8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与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培育省高价值专利计划、知识产权战推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计划立项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经费给予50%配套。
第四章 经费渠道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按照区财政实际投入的知识产权经费给予50%补贴,另50%由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在当年第二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后,依据资助奖励情况及明细上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金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及奖励意见,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支持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第十一条 对申报单位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以上资助奖励,市、区不重复获得,资助奖励条款未涉及到的将按照《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崇川政办发〔2017〕31号《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崇川政发〔2014〕100号《崇川区发明专利收储运营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D座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