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贯标资助、优秀专利奖励和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等六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三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两个类别。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五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1万元(包括上级补助)。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需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资助。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第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九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省专利示范企业最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多补足50万元。
第十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领取。专利示范企业根据区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四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或多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一般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50%的比例,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一家企业最多补助3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二条 资助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五章 贯标资助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资助。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六章 优秀专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专利政策奖励的专利,需在本地产业化。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章 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专利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8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单项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获得的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专利权中介评估合同;
3、专利权评估费支付凭证;
4、专利权评估费收款发票;
5、专利权质押凭证;
6、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
7、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第二十八条 补助实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补助申请结束后,区知识产权归口管理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补助文件。企业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有资助(奖励)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贯标资助、优秀专利奖励和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等六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三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两个类别。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五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1万元(包括上级补助)。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需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资助。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第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九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省专利示范企业最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多补足50万元。
第十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领取。专利示范企业根据区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四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或多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一般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50%的比例,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一家企业最多补助3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二条 资助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五章 贯标资助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资助。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六章 优秀专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专利政策奖励的专利,需在本地产业化。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章 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专利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8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单项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获得的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专利权中介评估合同;
3、专利权评估费支付凭证;
4、专利权评估费收款发票;
5、专利权质押凭证;
6、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
7、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第二十八条 补助实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补助申请结束后,区知识产权归口管理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补助文件。企业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有资助(奖励)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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