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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质量发展及专利奖励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0-29|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发展(专利)专利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资金用途及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纳入(评定)“好品山东”品牌荣誉、符合奖励政策范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马德里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六)对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每项奖励5万元;对企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考核,每项奖励1万元。对企业生产计量器具新产品,获得型式批准证书,每项奖励10万元。

(七)对获得“食安山东”品牌的,对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八)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山东老字号、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AEO国际互认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九)对获得“鲁班奖”(含“广厦杯”)“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项的,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聊城市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承担国家、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承担山东省、聊城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区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5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标准创新平台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两年内制定三项以上团体标准,标准实施后取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对获得国家、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国家、山东省、聊城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三)专利资助与奖励1.专利创造资助标准:①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资助5000元。

②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不满5年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每件最高给予资助1000元/年;自申请之日起满5年且不足10年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最高给予每件资助1500元/年;自申请之日起满10年以上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最高给予每件资助3000元/年。鼓励同一件发明专利的年费一次同时缴纳多年年费,资助可分别按年度计算并同时享受。

③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④PCT专利申请资助。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⑤获得知识产权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助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不含②资助事项)。

2.专利运用资助奖励标准:

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5万元/家和10万元/家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及园区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等奖、一、二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得“聊城市专利奖特等奖、一、二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

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出质或以专利权出质、固定资产抵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按期还清本息的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贴息额最高10万元。对因专利权质押贷款而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等给予50%的补助,且单项评估费、担保费补助最高2万元。专利权质押融资利息和评估费、担保费等补助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3次。

④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开展专利权“知银保”试点工作,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各级专项补贴累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为限。

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对于商业银行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按照银行实际发放贷款损失额度的30%的比例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⑥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专利权人投保的专利权给予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件补助,同一单位每年该项补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

⑦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聊城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埠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聊城开设的分支机构,办理完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后,提出申请的可给予3万元奖励。

⑧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市主导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企业开展的导航分析研究,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50万元/项、10万元/项的资助。

⑨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

⑩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可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家和5万元/家奖励。

3.专利保护资助奖励标准:

①根据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系统录入案件数量,按照一般案件2000元/件、被评选为国家级或省级典型案例的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奖励。

②举报人举报的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经我市各级专利执法部门查处结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危害性及举报人提供线索或协助的情况综合考量确定,分别按照每件300元、5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专利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一次。

③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知识产权(专利)纠纷的,分别按照一般案件1万元/件,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万元/件,重大涉外案件5万元/件给予资金援助。优先资助发生涉外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专利)纠纷的企业法人、无力支付知识产权(专利)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法人。

④经主管部门批准,新设立的市级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知识产权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每家给予3万元资助。

⑤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鼓励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每家给予3万元资助。

⑥未列出资助(奖励)标准的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一)仅对上述第四条 新获得项目给予奖励(资助),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二)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不含专利奖励和资助)

(一)质量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聊城海关等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二)各奖项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度的8月31日。

(三)符合奖励条 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填写《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获奖组织主体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获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 件的拟获奖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五)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个别市直单位除外),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同时通报给各县市区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利奖励和资助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获奖资金应主要用于质量管理、标准制定、技术攻关、品牌培育、科技研发、人员培训、技改投入、经验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申报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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