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打造创新驱动“升级版”、建设科技创新活跃的东莞西部中心的工作部署,发挥临港创新带状发展,优化创新布局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提升麻涌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影响力,根据《麻涌镇推动全域创新战略 争当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排头兵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财政2019–2021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三年共6000万元的麻涌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镇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科技精准招商计划
第四条 重点科技工程奖励。对建成或落户我镇科技园区,视经济效益、科技产出、企业孵化的情况,对效益好、质量优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形式报镇党委会议审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由村(社区)集体物业改建的重点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对项目所在的村(社区)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原则上,要求研究院项目应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低于1项,申请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10件;科技园区项目应发展孵化企业数不低于15家,且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占孵化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园区内孵化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工业园区升级奖励。
(一)孵化器评定奖励。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一性次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二)入孵高企租金补贴。对科技园区内的入孵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后连续18个月按其实际承担租金的50%;对科技园区新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入驻园区后连续18个月按其实际承担租金的5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引进科技企业奖励。对新落户我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从迁入年度起后一年连续两年按其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企业提档攀升计划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提升资助。
(一)规模效益突破奖励。在我镇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且具备营业收入和税收增长幅度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档次给予奖励:
1.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25%、2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奖励。
2.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20%、15%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8%、12%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12万元的奖励。
4.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5%、1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奖励。
上述规模效益突破奖励与本细则的第二章第六条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二)自动化改造补助。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自动化技术改造升级,以减少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的。对设备和技术投入投资额超1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技术改造支持资金的项目,我镇将不予重复资助。
(三)小上规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企业和重新认定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评审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通过评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一次性7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科技成果认定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0万元和2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0万元和25万元。
(三)企业创新平台认定奖。对认定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省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市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创新平台,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资助资金。
第九条 优质企业上市发展资助。
(一)主板市场上市资助。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0.2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
(二)股转系统挂牌资助。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的,按首次融资金额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技树标提质计划
第十条 重点科技项目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产学研项目等项目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镇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配套奖励资金按市财政实际到位资助资金的进度进行拨付。对于列入市、镇“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奖励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配套。对列入国家、省、市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市镇联动,我镇每年可择优推荐1-2个市镇联动项目,按《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攀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东府办〔2017〕114号)文件要求,分期拨付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一)专利促进资助。根据“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给予资助,按照其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标准核定具体资助金额。
(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贯标
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研发投入促进奖励。
1. 年度研发投入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0%(含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30%(含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2. 年度研发投入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15%(含1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5%(含2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的奖励。
3. 年度研发投入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10%(含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0%(含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 年度研发投入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上述镇级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结合市有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执行。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报镇创新办。
第十五条 由镇创新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给予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因项目评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资助。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
第十九条 若当年实际支出超过2000万元预算的,需报镇党委会议确认是否给予追加。如确认不追加的,可根据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二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但对申请“小上规资金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条件放宽,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国家一套表年报填报情况不列入到不予资助条款的范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会议可根据企业对我镇的综合贡献和工作需要,对企业所获资助资金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创新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时间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麻府办〔2019〕15号)和《关于对<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麻府办〔2019〕79号)同时废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科技政策,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打造创新驱动“升级版”、建设科技创新活跃的东莞西部中心的工作部署,发挥临港创新带状发展,优化创新布局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提升麻涌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影响力,根据《麻涌镇推动全域创新战略 争当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排头兵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财政2019–2021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三年共6000万元的麻涌镇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镇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科技精准招商计划
第四条 重点科技工程奖励。对建成或落户我镇科技园区,视经济效益、科技产出、企业孵化的情况,对效益好、质量优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形式报镇党委会议审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由村(社区)集体物业改建的重点研究院、科技园区项目,对项目所在的村(社区)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原则上,要求研究院项目应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低于1项,申请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10件;科技园区项目应发展孵化企业数不低于15家,且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占孵化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园区内孵化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工业园区升级奖励。
(一)孵化器评定奖励。对社会主体新建或改造并经认定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一性次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二)入孵高企租金补贴。对科技园区内的入孵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后连续18个月按其实际承担租金的50%;对科技园区新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入驻园区后连续18个月按其实际承担租金的5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引进科技企业奖励。对新落户我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从迁入年度起后一年连续两年按其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企业提档攀升计划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提升资助。
(一)规模效益突破奖励。在我镇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且具备营业收入和税收增长幅度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档次给予奖励:
1.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25%、2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奖励。
2.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20%、15%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8%、12%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12万元的奖励。
4. 对成长为营业收入1亿元–2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度同比增速达到15%、1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实缴税收增量额中镇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的奖励。
上述规模效益突破奖励与本细则的第二章第六条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二)自动化改造补助。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自动化技术改造升级,以减少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的。对设备和技术投入投资额超1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6%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凡已获得省、市相关技术改造支持资金的项目,我镇将不予重复资助。
(三)小上规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范围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企业和重新认定企业)并通过镇级科技部门审查、推荐到省科技厅评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评审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通过评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一次性7万元的奖励。
(二)企业科技成果认定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0万元和2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0万元和25万元。
(三)企业创新平台认定奖。对认定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省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市级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于已认定的创新平台,其认定级别或评定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资助资金。
第九条 优质企业上市发展资助。
(一)主板市场上市资助。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0.2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
(二)股转系统挂牌资助。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的,按首次融资金额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技树标提质计划
第十条 重点科技项目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产学研项目等项目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镇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配套奖励资金按市财政实际到位资助资金的进度进行拨付。对于列入市、镇“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奖励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配套。对列入国家、省、市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镇财政按市资助金额的1:0.2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市镇联动,我镇每年可择优推荐1-2个市镇联动项目,按《东莞市核心技术攻关“攀登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东府办〔2017〕114号)文件要求,分期拨付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一)专利促进资助。根据“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以及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给予资助,按照其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标准核定具体资助金额。
(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贯标
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研发投入促进奖励。
1. 年度研发投入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0%(含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30%(含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2. 年度研发投入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15%(含1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5%(含2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的奖励。
3. 年度研发投入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10%(含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增速20%(含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 年度研发投入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上述镇级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结合市有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资助”执行。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报镇创新办。
第十五条 由镇创新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提交到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给予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因项目评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补贴资金,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3年内取消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奖励资助。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纳入财务科目管理。
第十九条 若当年实际支出超过2000万元预算的,需报镇党委会议确认是否给予追加。如确认不追加的,可根据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二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和奖励: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但对申请“小上规资金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条件放宽,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国家一套表年报填报情况不列入到不予资助条款的范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会议可根据企业对我镇的综合贡献和工作需要,对企业所获资助资金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创新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时间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麻府办〔2019〕15号)和《关于对<麻涌镇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麻府办〔2019〕79号)同时废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科技政策,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D座5层
联系我们
想咨询更多认证服务,请您填写下面表格,我们将在工作时间内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