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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15|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市域自主创新,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及专利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结合安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安宁市及其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资助及扶持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资助及扶持的原则

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遵循 “自愿申请、择优资助、公开透明、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及扶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有实际研发、生产、经营行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在本市企业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在本市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代理机构,以及经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四)在本市注册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社会团体组织。

专利授权应以本市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一)专利资助

1.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专利一次性资助:发明专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2. 小微企业首件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首次多件发明专利同日授权的,任选其中一件为首件,其余授权发明专利按本条第1项标准资助;

3. 获得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资助:10000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资助涉及的地区不超过2个;

4. 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资助30000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资助涉及的国家不超过3个。

(二)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 持有5-6年(含)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年;

2. 持有7-9年(含)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年;

3. 持有10-12年(含)的发明专利资助:1500元/件/年;

4. 持有13-15年(含)的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年;

5. 持有16-20年(含)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年。

6. 对在美国、英国、欧盟、日本、韩国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前6年的年费予以资助,每年给予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获得证书资助:300元/件;

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著作权登记资助不超过200件。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境外商标申请人取得注册证书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同一件商标资助涉及的国家不超过10个。

第六条 知识产权扶持资金

(一)地理标志扶持

1. 获得国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证书或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人扶持5万元;

2.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单位扶持50万元。

(二)动植物新品种扶持

1.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项扶持10万元;

2. 通过国家级认定、鉴定或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每项扶持2万元。

3. 通过省级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项扶持5万元;

4. 通过省级认定、鉴定或登记的动物植物新品种每项扶持1万元。

(三)知识产权企业认定扶持

1. 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扶持50万元

2. 被认定为国家级优势企业的扶持40万元;

3. 被认定为云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扶持30万元;

4. 被认定为云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扶持20万元;

5. 被认定为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扶持15万元;

6. 被认定为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扶持10万元。

以上1—6项不重复扶持,逐级晋级的,补足差额,同一企业获得本条规定的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企业复审扶持

1.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审的企业扶持10万元;

2.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审的企业扶持5万元;

3. 对通过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审的,给予2万元的扶持。

(五)知识产权企业贯标扶持

(1)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扶持10万元;

(2)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复证的企业扶持3万元。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

1. 在安宁市辖区内设立代理机构,一次性扶持5万元;

2. 同一机构在本市辖区内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满3个自然年,无不良记录,且年平均经营收入达30万以上的再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七)知识产权教育扶持

1. 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扶持50万元;

2. 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点学校的扶持40万元;

3. 被认定为云南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扶持30万元;

4. 被认定为云南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点学校的扶持20万元;

5. 被认定为昆明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扶持15万元;

6. 被认定为昆明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点学校的扶持8万元;

上述1—6项不重复扶持,逐级晋级的,补足差额,同一学校获得本条规定的扶持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八)知识产权项目扶持

1.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一次性扶持50万元;

2. 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单位,一次性扶持40万元;

3.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扶持30万元;

4. 获得云南省专利一等奖的单位一次性扶持20万元;

5. 获得云南省专利二等奖的单位一次性扶持15万元;

6. 获得云南省专利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扶持10万元;

7. 对列为云南省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扶持20万元;

8. 对列为云南省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扶持10万元;

9. 对通过国家级验收的专利转化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一次性扶持50万元;

10. 对通过和云南省级验收的专利转化实施成效显著的项目一次性扶持30万元。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条件的申请人,每年定期集中申报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扶持资金的,将责令退回资助及扶持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的资助及扶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纳入本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资助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维持;扶持经费用于安宁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转化和保护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实质审核;

(二)负责编报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的预算、结算;

(三)制定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做好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

(四)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的审核审批,办理资助及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与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知识产权资助及扶持资金列入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十条 本办法资助及扶持的项目经费、资金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到资助及扶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安宁市专利资助、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安政通〔201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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