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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奖励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大力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阜政办〔2019〕27号)精神,结合阜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的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阜南县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公民,以及来阜南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

第三条 奖补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实施。申请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凭当年知识产权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县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奖补。

第三章  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同一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地区);单位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单位当年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给予其联络员300元奖励。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凡上级资助后本级不重复资助)。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每件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6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管理团队每件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补。

第五条 创新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贯标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鼓励企业引进县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一件县外发明专利,分两年每年给予0.3万元补助。

第七条 实施专利奖项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申请发明专利200件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0件,给予5万元奖励,每超过一件奖励0.2万元。

第九条 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每笔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评估费补助。对开展商标、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专利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

第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以知识产权宣传和转化为内容的知识竞赛、培训、沙龙等活动,经县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给予承办单位活动成本50%,最高2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力度。

第十二条 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1万元。

第十三条 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引导企业以相关专利技术为纽带组建若干知识产权联盟,增强产业整体运用专利的能力。获批市知识产权联盟,经认定,给予当年活动支出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对完成当年专利工作考核目标的乡镇、经开区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鼓励中小学校将创新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中,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校学生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补助。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统计局、税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组成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知识产权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资助资金审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八条 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知识产权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全额追回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所列奖补项目与上级出台的其他政策文件奖补项目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获奖,不重复享有。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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