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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9|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中共济源市委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22号),以大力弘扬新时代愚公移山精神为动力,以工业强区、旅游富民、产城融合、城乡一体为引领,以中国白银城、钢产品产业园、纳米材料产业园、饮品产业发展为重点,加快培育市场竞争优势,激发产业发展活力,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实现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质量品牌

1.省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给予5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财政给予的奖励以外,示范区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参照省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示范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河南省质量诚信工业(AAA、AA、A)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成功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集体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二、标准化

5.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前两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被政府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5万元奖励。每年度每个单位累计奖励标准数不得超过3个。

7.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奖励5万元。

8.承担并经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被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被认定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获得省级5A、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计量

11.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涵盖能源计量)的AAA级、AA级、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认证管理

12.获得国家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GAP农业规范认证示范点、绿色示范工厂(园区)等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知识产权

13.获得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并在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助。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4.获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在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相关贷款全额贴息,单笔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最多贴息三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完成单笔融资额在200万元(含)一1000万元之间的,每家给予0.5万元补助;完成单笔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以专利、商标投保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5.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培育)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7.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补助3万元,其他每项补助1万元;实际支出费用未达上述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度补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补助不超过3个国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给予每件5000元补助,授权后第二年以后仍然有效的,每年给予每件10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5年。当年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补助。申请补助的专利应当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18.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其它事项

19.承担获批其他省级以上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认证管理、检验检测、知识产权项目的,对示范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参照同级别项目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示范区财政资金奖励。

20.奖励资金限用于本政策所列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管理、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品牌培育等方面。

21.本政策由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22.本政策由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获得的质量成果不予奖励,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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