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传统行业优化提升,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提高数字经济竞争力,打造绿色制造基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一)强化科技研发项目支撑。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高新技术、产业提升攻关项目。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经费预算与专家实地考察评审进行综合评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承担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税务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委托外部研发部分研发费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在不影响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情况下,按申报年度不同规模,分两类进行补助:
销售收入2亿元及以上企业,对其研发费比上年度增长部分按照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企业,对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4%以上部分按照1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
(三)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增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且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按核定研发投入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含省补经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支持优秀企业建立“长三角飞地研发基地”。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后,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且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及以上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长三角飞地研发基地”,在不影响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情况下,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享受1处最高30万元补助,每处享受期限不超过5年且分两类进行补助:
对单家企业在同一建筑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1000㎡以上(公共展厅不少于20㎡)的“飞地研发基地”,给予每年30万元补助。
对多家企业联合租赁组建总使用建筑面积达到1200㎡(公共展厅不少于25㎡,不同企业可在同一建筑不同楼层)“飞地研发基地”,每家企业可按当年场地租赁费实际开票支付额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含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首次通过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万元补助;首次获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六)大力扶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增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且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提供50万元绩效补助资金和入驻对象扶持政策,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分别上浮100%、50%绩效补助资金。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0号) 和天台县众创空间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七)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合作。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科研院所(含科技系统直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省全创改革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5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合作项目只补助一次。
对建有校地产学研合作平台的高校院所,每年根据绩效情况提供最高50万元的合作经费。具体按照《天台县产学研合作平台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8〕47号)执行。
对入驻校地合作服务中心的高校院所(专家),提供每年每人3万元经费,用于住宿及差旅等补贴。建立绩效考核补助机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每个高校院所(专家)最高15万元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校地合作联盟中心入驻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天政办便函〔2018〕23号)执行。
对建有校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基地的研究生在天台学习期间,按照每人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优秀导师和优秀研究生,分别给予1万元/人和0.5万元/人奖励。具体参照《关于支持宁波大学天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函〔2019〕11号)和宁波大学天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对与高校院所建立的校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内的研究生,且在省级企业研究院正常工作(实践),按照每人1.5万元/年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用“创新券”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检测检验、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其中用于购买检测检验、科技查新等服务的单个企业载体券最高支持额度为5万元。具体按照《天台县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8〕69号)执行。
(八)大力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务院颁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企事业承担单位且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企事业承担单位且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创造、保护专利。对新增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或省级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境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同一发明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0.2万元补助。鼓励代理机构提升发明专利质量,符合条件的每件给予不超过0.5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给予每件2万元补助。鼓励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给予10万元补助。鼓励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专利权,经法院调解或胜诉案件的,给予3万元补助。
(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开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月1‰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单个企业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健康产业。对新建药品制剂生产线,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GMP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新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通过医疗器械GMP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原料药备案登记号的,给予以下补助:中药或天然药物1—6类、化学药品1—2类,每件给予100万元补助;通过化学药品1类,2.1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50万元补助;中药或天然药物7-8类、化学药品3类,每件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化学药品3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3类、第2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注册或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新取得保健食品备案文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10万元。
(十二)大力发展品牌经济。对经行政认定,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获得县级奖励的,每项各补奖2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提名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称号或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浙江省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取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获得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首次获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按每个认证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获得“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按照同个标准进行认证的,最高补助两个产品单元证书。
(十三)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全国性商(协)会团体标准、地方商(协)会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成功创建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或产业测试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加大有效投入,大力推进产业强链补链优链
(十四)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对符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十五)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生产性设备(包括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配套设备和购买技术,不包括办公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直接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投资额50万元;其中,模具投资额按减半折算,单价1万元以下的投资额不计;不含税),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4%以内给予补助,其中信息技术产品项目、橡胶行业的全自动炼胶设备和产业用布行业的全自动生产线,按6%以内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按12%以内给予补助。本项最高补助额度为100万元。县雄鹰、雏鹰企业(达到年度培育标准),在上述政策扶持标准基础上提高25%,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的企业,直接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6%以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列入国家、省竞争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的企业,按该项目当年上级补助实际到位金额20%给予补助(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智能制造的项目,按30%给予补助),项目累计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十六)积极推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项目,依法按时开工的,给予2万元/亩补助;如期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强度要求的,再给予5万元/亩补助,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出让合同约定150%的,再给予5万元/亩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工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3〕29号)执行。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积率高于1.1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限50万元。
(十七)鼓励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补助;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别给予每项3万元补助;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5万元补助;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给予每项1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5万元;新增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县雄鹰、雏鹰企业(达到年度培育标准)获得上述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企业,在享受上级下达扶持资金同时,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县雄鹰、雏鹰企业(达到年度培育标准)获得上述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八)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补助;对取齐“军工三证”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对列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列入《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上述两项单家企业限20万元。对参加省级相关部门以上组织的军民融合产品展会、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接等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展会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且当年最多享受2次。
(十九)鼓励发展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县雄鹰、雏鹰企业,当年度小升规企业、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度月均担保额1%给予补助。
三、系统推进企业培育工程
(二十)积极扶持企业做精做强。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雄鹰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首次上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
实施“百强”工程:1.以规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附加分为基础测算综合业绩(综合业绩=销售收入×4%+入库税收+附加分),按综合业绩进行排序,分别授予年度天台县民营工业“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荣誉称号;2.天台县民营工业“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入库税收要求分别达到15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以上(按上述标准,出现名额不足时,补选企业按入库税收从高到低增补);3.附加分(创优创强能力):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项目)、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加30分;取得有效期内的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出口名牌、知名商号,分别按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
实施企业达标晋级工程(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含)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二十一)大力实施名家战略。给评为民营工业“十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年度“天台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对连续五年获得此称号的,授予“天台县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经县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综合性研修班的,结业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4万元;参加专业性研修班的,结业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4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县优秀企业家、杰出企业家,县民营工业“二十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欧商学院、长江商学院等EMBA培训,凭当年学历(结业)证书按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以上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参加组织赴国外、国内知名企业培训学习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助(不包含往返交通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加快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工业园
(二十二)鼓励小微园创星升级。经省市首次评定为4-5星级、3星级、1-2星级的小微企业园,给予下列补助(对已享受过原“创业基地扶持政策”的,不再计补;对升档的,只补助差额):属新购土地建设以租赁方式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属改扩建标准厂房建设以租赁方式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二十三)优化小微园服务能力。对已评定为4—5星级、3星级、1—2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且上一年度综合评价为B类的园区,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8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评价为A类的园区,经费补助在B类的基础上提高20%;其他类园区不予扶持。对首次取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入驻企业首次实现“小升规”、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分别按每家2万元一次性补助给小微企业园;对首次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按每家3万元一次性补助给小微企业园。
(二十四)加快小微园数字化建设。小微企业园获评浙江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后,按数字化改造合同费用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十五)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入驻小微企业园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持续三年租金扶持。期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上一年度综合评价为A类、B类的,分别给予10元/㎡、6元/㎡的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月租金补助按上述标准提高50%。入驻后实现“小升规”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再重新享受三年租金扶持(期间降为规下的,自当年起,取消政策扶持)。对上一年度按规定可不参与综合评价的企业,以B类扶持。
五、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制造和绿色发展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化研发项目,经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软硬件投入),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省级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大数据应用)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十八)支持企业上云(平台)。对深度上云(平台)企业,按服务费30%给予补助,列入试点的企业可加倍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基础上云(平台)企业,按服务费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应付给云服务商的服务费,在基础上云补贴额度内,可由县财政直接拔付给云服务商。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十九)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经省认定的,吸纳、服务本地企业20家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且对列入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试点企业,其数字化改造补助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投入的补助标准加倍享受。
(三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为制造业提供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服务家数达到10家(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新成立公司,按当年销售收入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十一)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作为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以及推动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发展。
(三十二)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根据基本符合浙江省(离散型、流程型)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条件,采取择优原则,对企业首次申报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以上,且在行业中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智能制造项目,按认定的设备、软件等投入额给予15%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三)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方案,服务家数达到5家(含)以上的,按实际改造服务收费金额给予一次性10%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十四)大力发展信息产业。软件开发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核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核定的省级软件产品,给予每件3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20万元。对企业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级、四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十五)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对综合评价后的各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评价结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具体按照《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8〕11号)执行。
对成功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被认定(命名)为省级绿色企业、省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新墙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淘汰前正常生产情况下年用能总量,以200元/吨标煤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并网供热中心购汽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A类、B类的,分别按年购汽量15元/吨、10元/吨,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六、增强社会组织服务企业能力
(三十六)扶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的省级、市级行业协会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小微企业商会),结合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经考核评级,分别给予5—20万元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分别给予每次15万元、5万元补助;承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2万元补助。
工业行业协会受委托承担复审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国家行业工业协会(联合会)复评,确认保持原有“国字号”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十七)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对经行政认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工业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启动现代管理模式,实施企业战略规划编制(限上市、拟上市公司)、基础规范管理、精益生产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精益西格玛管理等接受跟踪管理的,按当年咨询费发票给予15%补助;对通过基础规范管理、精益生产管理验收的企业,以通过验收当年为第一年,连续三年按照当年咨询费发票给予25%补助。上述两项单家企业限30万元。
工业企业以“服务券”方式向指定的签约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项目申报代理、可行性报告编制代理、人才服务等服务的,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三十八)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培养和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实行委托服务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20%予以补助。每年安排25万元用于补助“台州市安全生产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自查版软件功能费。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3万元、0.5万元补助。
七、附则
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享受扶持补助的工业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销售收入按县税务部门口径;入库税收指当年县内入库税收(增值税免抵调库数指免抵调库审核通过数),不包括稽查税收。政策兑现项目申报由相应主管部门初审,资金均在相关部门对应的专项资金内列支,经领导小组会审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事关天台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企业发生犯罪行为或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报的;6.偷逃抗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应缴税款5%以上被税务机关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0年度截至发布日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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