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39号)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我省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计划,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所称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好,处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环节,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集团)存在直接、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或为大型企业(集团)成员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认定满3年的组织复核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重点培育“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等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优先培育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主导产品属于薄弱环节“补短板”、优势领域“锻长板”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填补国(省)内空白、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
(二)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川南、川东北和攀西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或贫困地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企业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利润总额为正数,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无违法处罚记录。
第五条 认定基本标准(至少满足一条):
(一)专业化指标。企业专注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拥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专业技术等级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5%以上,其他地区的企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20%以上。
(二)精细化指标。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客户管理系统CRM等)。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三)特色化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企业拥有“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或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自主品牌。
(四)新颖化指标。企业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拥有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5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企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市州、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书、会计报表、证明资料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八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书所列初核指标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结果、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并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为“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正式发布企业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予以重点跟踪和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支持其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相关专项和省级相关项目。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发展能力项目中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诊断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三条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市州、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按照要求主动服务,做好“专精特新”企业的“育苗壮干”梯度培育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参照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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