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提升全县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24号)、《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实现倍增目标的意见》(襄发〔2017〕15号)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的支持要与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原则;就高不重复原则,省、市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诚信守诺原则,被支持企事业单位,要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
第二章奖补的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申请地、商标注册地在南漳县且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办机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或中小学校)、机关团体和公民。
第四条奖补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实施。申请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凭当年知识产权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奖补。
第三章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加快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产业发展。
(一)实施支柱产业专利导航工程。完善专利密集型园区、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我县四大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
(二)实施重点企业专利导航工程。面向重点企业开展重大产品和技术研发专利预警分析,引导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对开展专利导航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制定重大经济科技文化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企业给予补助。
(四)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建设。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0.4 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以上的给予每件0.8万元的奖励。企事业单位当年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的,给予其联络员300元奖励。
第七条对以 PCT(专利合作条约)形式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的授权专利每件补贴3万元。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维持六年以上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当年年费50%的补助。
第九条创新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试点)企业、襄阳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南漳县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5 万元、2.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贯标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
第十条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鼓励企业引进县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一件县外发明专利,分两年每件给予0.3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成功的,按襄阳市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专利奖项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襄阳市好专利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专利专场)优秀奖等次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地理标志大会(品牌培育创新大赛)优秀奖等次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即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县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在本县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且当年取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 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2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 1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力度,有效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对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参照襄阳市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强与中国(襄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工作联系,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申诉的,参照襄阳市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以知识产权宣传和转化为内容的知识竞赛、培训、沙龙等活动,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给予承办单位活动成本50%,最高1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提高专职管理人员素质。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队伍,建立覆盖全县中小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教学专职辅导员队伍,健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等常态化机制。
第二十一条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鼓励中小学校将创新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中,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科经局、统计局、税务局、教育局、审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组成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补助资金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或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完善机制。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经核实,除由主管部门负责全额追回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补助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符合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7〕21号)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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