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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专利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鹿寨县专利奖励经费(以下简称“奖励经费”)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55号)及《柳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柳政规〔2018〕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专利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局、县科工贸局共同管理,县科工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相关申报指南,做好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会同县科工贸局开展绩效评价和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科工贸局是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县财政局确定奖励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奖励经费申报的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环节的工作;

(四)检查、监督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奖励对象

(一)在鹿寨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鹿寨县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1万元/件;奖励代理鹿寨县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05万元/件;奖励获香港、澳门授权的发明专利0.1万元/件;奖励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2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二)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规上企业1万元/家,小微企业0.5万元/家。

(三)奖励国内有效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件(其中发明专利30件)、50件(其中发明专利20件)、30件(其中发明专利10件)的企事业单位10万/家、5万/家、3万/家。

(四)奖励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5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件。

(五)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5万元/件,满15年的奖励1万元/件。

(六)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万元/家。

第八条 奖励条件

(一)权属清晰、明确。

(二)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奖励。

(四)本办法奖励的项目,不包括由受让获得。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九条  申办时间

每年审批两次,由县科工贸局按照本办法受理。

第十条  申办程序

(一)申报: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凭证至县科工贸局。

(二)初审:现场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三)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名单,在鹿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且异议成立的,不予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县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及申请单位。

第五章  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

奖励经费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

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

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

县科工贸局在向县财政局申请安排奖励经费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经费的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科工贸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确认或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奖励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申请奖励的单位、个人、专利代理机构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数追回已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以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及代理机构存在上述第十五条行为的,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县财政、科工贸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办理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5日发布实施的《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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