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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璧山区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或居住在璧山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且能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履行协议、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所称资助资金,是对辖区内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商标、专利等权利人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补助遵循诚信申请、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开展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并开展对资助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权利人为辖区内管委会内的,所需资金在所属管委会体制分成收入中解决。

(二)权利人为管委会辖区外的,所需资金在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其中:专利资助资金在科技专项资金中解决;标准化、商标、其他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等资助资金,对制造业等生产型权利人的资助在工业强区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商贸服务型权利人的资助在商贸发展资金中解决;对农、林、牧、渔业权利人的资助在农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根据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可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七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人为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以第一权利人为资助资金申请人。

第八条   质量品牌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二) 市(部)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知名产品的权利人,分别资助 5万元、3 万元。

(三) 其他资助:对新认定的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标准化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标准创新奖(产品标准奖)权利人奖励 5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进行资助。

第十条   商标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资助50万元。新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资助15万元。对新注册的国内商标权利人,按照0.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国内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国外商标:对新注册的境外单一国商标权利人,按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新注册的境外马德里商标权利人,按照2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境外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专利:在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件。在获得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2万元/件、实用新型0.08万元/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0.48万元。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参照上述专利的资助标准执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前9年的年费,按当年缴纳年费金额据实资助,但需同时满足受资助年费为发明专利有效期内。

(二)国外发明专利:权利人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5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范围、标准

对在璧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 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资助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8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认定),按最高资助标准执行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计算。市、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以下略)

第四章  审批、拨付

第二十一条  报批。公示若无异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提出质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拨付。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权利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绩效。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权利人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委员会核实情况属实的,收回资助资金。

(一)在各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权利人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资助资金的申报、评审、拨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商标和质量品牌 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7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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