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引领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区专利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根据《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加快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字﹝2017﹞8号)和《上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县加快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县府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上饶市广信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重点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方面。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注重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无偿资助的方式。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具有上饶市广信区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区工作、学习的个人;且是第一专利权人。
第二章 发明专利授权及维持的资助奖励
第五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外国(地区)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5万元。以上单个企业(个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购买、受让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万元。
第六条 同一专利权人每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外国(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鼓励专利权人长期持有发明专利,从专利权人缴纳发明专利年费第7年起,按照当年度实际缴纳专利年费的30%-50%予以资助。同一专利权人每年度专利年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培育高价值专利奖励。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价值专利或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每件专利或每个专利组合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万元,单个专利权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九条 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认定已获奖励,再次被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照级差补足奖励差额。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 专项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并运用于本区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还贷后给予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及执行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需要支出的专利专项资金提出年度项目安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复。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每年受理两次,分别在1月和7月份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初审,每年分两批报区财政局复审拨付资金;其他资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经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复审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直接或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检查的重点是对项目经费在使用中的规范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如有条款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县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饶县府发﹝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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