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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

为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二条  奖补对象

奖补资金支持的对象为津市市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奖补方式

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

第四条  依法合规

奖补资金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项目,其权属关系应当清晰明确,且无尚未处理完毕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  奖补范围

发明专利资助、发明专利成果转化运用奖励、质押融资评估费资助、贯标资助、中国驰名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资助。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过后,按每件1千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按每件1千元标准给予资助。

第七条  发明专利成果转化运用  

发明专利成果转化运用,当年实现产能和税收增长的企业,给予5千元的奖励;对产能和税收增长效果明显、贡献巨大的发明专利成果,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质押融资评估

对成功获得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给予专利评估费补贴,专利评估费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九条  贯标认证

企业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条  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对新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申请人,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新成功获得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每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下达及管理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

符合奖励资助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年12月15日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认定所获奖励或资助的批准文件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当同一项目符合多个奖补条件时,可同时领取对应奖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审、汇总。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年12月31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资助方案,市财政局审定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于次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财政局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拔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

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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