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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区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鼓励争创名牌,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稳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资阳区本级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授权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奖励、争创名牌奖励等知识产权促进运用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对象为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资阳区的个人和在资阳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实施资助和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1. 专利权属清晰无纠纷;

2. 申请资助的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联系地址必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3. 对当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0.2万元给予补助;获得马德里商标的按每件0.4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的按G20国家每件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他国家按每件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非职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七条  资助条件和标准:

1. 专利权有效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2. 第一专利权人联系地址必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3. 已按时缴纳当年年费;

4. 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当年应缴年费额度的50%。

第八条  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 非职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 专利权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 申请人银行账户、年费缴纳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专利奖奖励

第九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1. 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 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条  申报专利奖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专利奖申报表;

2. 奖励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专利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五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分为贴息补助、担保补助和评估补助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补助额度:

1. 贴息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担保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担保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0.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1.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2.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4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担保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评估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评估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每年度给予2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万元-5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3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评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 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申请担保补助还需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直接质押贷款不需提交);

4. 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质押专利权、商标权的评估报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5. 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1. 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2. 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 企业当年度申请专利数量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第七章  争创名牌奖

第十五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新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单位(协会、乡镇党委政府等),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新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申报表》;

2. 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文件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八章  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拨入区市场监管局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由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组织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对在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审核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本级其他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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