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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项目单位为市直单位的,扶持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区)的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单独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负责项目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验收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各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开展专项资金跟踪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属地承担的扶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本办法涉及的扶持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本市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第九条本办法的扶持范围:

(一)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2.境外注册商标资助;

3.证明商标资助;

4.集体商标资助;

5.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6.专利代理机构托管服务资助;

7.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8.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9.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10.专利维权资助。

(二)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补助,包括:

1.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3.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

4.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

(三)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包括:

1.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奖励;

2.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奖励;

3.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奖励;

4.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单位奖励。

 

第四章  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

第十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资助)。同一个人同一年度获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含)。

第十一条  境外注册商标资助

境外注册商标每件资助3000元。同一商标注册人同一年度最多获得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资助。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资助

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资助20万元。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集体商标资助

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每件资助3万元。

第十四条  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在我市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对接服务我市企业3家(含)以上,每家资助10万元。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托管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我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托管服务。

2.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托管后应有发明专利申请,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托管后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30%以上。

3.为每家托管企业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免费开展一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

4.免费指导托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资助标准。

托管企业数量达到10家、40家、80家(含)以上,分别给予资助2.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一)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纳税,拥有专利权、商标权或地理标志的企业。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的。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4.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资助标准。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单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笔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贴息期限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

3.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按照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企业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最高为20万元。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知识产权保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的知识产权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为5万元。具体资助的险种和条件需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发行主体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6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2%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九条专利维权资助

本市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生效判决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书为准。同一专利权利人同一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2件(含)。

 

第五章    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补助

第二十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申请认定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均有较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二)企业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并有效执行。

(三)企业拥有的专利总数不少于3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者拥有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不少于10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较高。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申请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江门市内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中心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牵头,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二)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中心是指已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三)专利导航对象是指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所限定的产业。

(四)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经验。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申请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江门市内注册企事业单位牵头(包括市内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二)申报牵头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或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三)至少拥有1件有效的核心基础发明专利。

(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含申报当年)申请发明专利3件或以上。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善,有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申请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或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二)对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行业、领域有重要影响,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健全,对知识产权工作有人员、经费等保障投入。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商标、专利,有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主导产品已经或者计划走向海外市场,存在海外投资建厂、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等需求的企业。

 

第六章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

第二十四条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奖励

(一)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20万元;

(二)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奖励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二)获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三)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四)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五)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奖励

(一)奖励对象条件:通过认证时拥有1件或以上专利。

(二)奖励标准:

1.在通过认证当年申请了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

2.在通过认证当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1.2万元。

 

第七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申报本办法扶持事项所需的材料,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普惠性知识产权资助和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嘉奖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准并拟定名单,并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采取评审制,每年竞争性知识产权项目奖补数量由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公布。申请人据实申请,及时将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按程序拨付。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可随机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财经纪律。

(二)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

(三)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四)假借江门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五)其他与江门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当年内申报的知识产权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含)(享受第十八条除外)。

第三十三条 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专利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江知规字〔2019〕1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市监规字〔2019〕1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2020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扶持事项按《关于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专利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江知规字〔2019〕1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市监规字〔2019〕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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