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园区财政预算,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重点突出、效益显著”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国土环保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国土环保局根据园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并按批复的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并进行项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资助计划;按要求报批并公示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监察监督项目实施,跟踪项目进展;按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和审计等。
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专项拨付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组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与园区合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等项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两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近两年的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不能为黑色或红色。
第六条以下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污染防治和重点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减排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3-15%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500万。
2.区域性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区域生态治理、生态系统修复、水源水质保护等生态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的3-15%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应用,给予实施该项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实际发生金额的3-15%补助,单项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上述项目具体的扶持比例将根据项目实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来确定。
(二)非工程建设类项目
1.环保产业发展、国际合作项目。按照园区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企业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对设立的合作机构、开展的合作项目进行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协议相关内容执行。
2.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对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照咨询合同金额的30-50%予以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3.企业环保培训项目。对有助于提高园区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提升企业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培训项目,按照企业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
4.对于纳入园区工作试点范围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连续补贴3个年度。
5.对2019年1月1日起,首次通过ISO14001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其他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资金配套的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予以配套。
(三)其他项目
1.本办法实施所涉及的专家评审、审计、绩效评估等费用。
2.用于环境风险应急事故紧急抢险,以及为消除污染影响而实行的行政代处置等环境应急处置费用。
3.对获得园区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费用,包括当年获评的省、市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以及连续两年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企业等。先进单位奖励一般不超过2万元/家,先进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年度表彰和奖励方案另行报管委会审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
4.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等开展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等相关费用。
5.对于在园区注册的社会组织,在国土环保局指导下开展的环保公益活动,适当给予费用补贴。
6.开展绿色信贷,重点对企业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开展污染减排等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项目单位年度利息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最长补贴2年。已经申请园区管委会其他贴息类补贴的,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补助资金需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须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同意。
第七条以下项目不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
(三)为落实环境保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强制要求而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已获得管委会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除绿色信贷贴息外,项目对应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申报绿色信贷贴息的,按实际补贴利息金额分期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三章申报方式、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的方式,国土环保局每年根据资金情况和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告,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向国土环保局递交申报材料,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签订统一的权责制协议,明确受助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工程建设类项目须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两年方可申报。需在项目建设阶段即予以资助的,须经国土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并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分阶段申报。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须满足资金配套条件,或者完成相关创建任务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1.项目备案。拟申报污染物减排、生态建设、清洁生产新技术应用等工程建设类项目的企业,需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名称、内容、实施时间、资金预算等内容报国土环保局备案,国土环保局对备案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2.材料申报。建设项目竣工或完成阶段性建设任务后,申报单位将《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申请表(工程类项目)》、立项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国土环保局,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还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国土环保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
3.项目初审。国土环保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准入条件的符合性等。
4.专家审核。国土环保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
5.报管委会审定。国土环保局按照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本次补助计划报管委会审定。
6.项目公示。评审结果在园区管委会网站进行,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经审定后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补助内容、补助金额、投资总额、资助方式等。
7.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照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补助金额,根据项目拨付方式拨付申报单位,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程建设类项目
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将《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申请表(非工程类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至国土环保局。
2.项目审核。国土环保局负责项目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会领导审定。
3.项目公示。审核结果在园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经审定后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补助内容、补助金额、投资总额、资助方式等。
4.资金拨付。财政局按照管委会领导审定后的项目和资金,根据项目拨付方式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局、国土环保局建立环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核查国土环保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和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国土环保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跟踪,从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环境效益等方面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对绩效评价为差或不合格的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土环保局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信息公示、资金拨付、资金追偿的全过程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五条在项目建设阶段即获得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向国土环保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向国土环保局、财政局递交延期申请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国土环保局、财政局申报项目终止,经审计后结余资金归还财政局。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对于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督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由于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或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追回申领的专项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资金申请。对违反信用承诺、未达到权责制协议要求、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受助企事业单位,经核实由国土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前期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办理追回。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土环保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细化公开内容,实现除涉密内容外的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土环保局于项目申报、评审过程中及时公示项目申报通知公告、项目评审结果及资金分配情况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于每年5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和年度资金使用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环保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施行情况进行修订。2018年8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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