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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及《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2号),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推动芜湖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获得省级认定且未获得省级奖补的单价(或货值)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 1000 万元(含)以内价值的 15%加上超出 1000 万元价值部分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

5.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6.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年不超过10 项。

7.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 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8.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 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

9.加大创新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10.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11.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

12.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引导企业深化 5G 在工业视觉检测、工业 AR(增强现实)/VR(虚拟现实)、无线自动化控制、云化机器人等场景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当年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支持资金省与市按 1:1 配套。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支持资金省与市按 1:1 配套。

14.支持文化与旅游创新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 3000 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4A 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1000 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皖产道地中药材的新食品原料和药品的研发,通过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质量创新平台建设

16.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 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 5 年,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

1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 1 亿元。市与县(市、区)按 1:1 比例承担。

1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500 万元资助。

1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0.推行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100 元和 50 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后补助。

22.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3.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 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A 类 30 万元和 B 类 20 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 50 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 5 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24.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5.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新入选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标杆工厂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商分别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7.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 A 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视频监控调度平台等,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建设

28.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 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50 万元、6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 30 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9.扶持品牌广告宣传。支持申报中国 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对首次认定为中国 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30.支持精品制造。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对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 30%给予奖补。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省级奖励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31.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认定的成长性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32.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对入选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

33.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一次奖补。

34.建立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

35.鼓励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补)。

3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家 3A、4A 和 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37.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 30 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 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8.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 5A 级、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9.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0.培育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标杆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1.扶持住宿业品牌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对床位数超过 300 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 10 个,持续经营 1 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床位数超过300 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 2 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 1 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对成功引进或加盟品牌乡村民宿,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乡村民宿,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 万元。

42.推行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43.培育旅行社品牌标杆。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一次性奖励。

44.扶持夜间文旅消费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 40 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 40 分钟)的 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45.扶持农业产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或园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投资额在 300 万元—5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补;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补。

46.实施省“五个一批”工程项目。发展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县(市、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园,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引进一批知名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安排资金 500 万元用于奖补;对参加 2020 年央视安徽农产品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补贴。

47.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 10 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 2 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 1 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 0.5 万元。

48.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单体营业面积达 30 平方米、50 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 10 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设施配置和装修的,按 30 平方米每家 2 万元、50 平方米每家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9.支持“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获得“中国好粮油” 或“安徽省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6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选定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每年给予 3000元奖补。

50.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的特色商业街区,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长度 500 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利用现有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夜市商业街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四、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51.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52.推进标准示范试点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15 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

53.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

54.支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55.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6.支持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7.支持省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8.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规模发展。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9.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质量基础建设。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芜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60.支持检验检测产业集聚发展。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

61.推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 50 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 20 万元,菜市场 8 万元,超市 2 万元,团体消费单位 1 万元。

五、推进质量工艺提升建设

62.支持高端制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当年“小升规”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2020 年内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设投资门槛,12 月底前投产的给予设备投资额 10%奖补,每提前一个月投产,奖补比例提高 0.5 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63.支持智能制造。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 20%一次性补助。

64.支持绿色制造。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制造水平,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5.支持服务型制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按省级奖励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工业设计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率,对成功承办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66.培育引进 5G 企业。对于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不低于 300万元的 5G 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滤波器、物联网(IoT)芯片等5G 产业链核心产品生产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 1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67.推进企业内外网改造。鼓励企业运用 5G 等新兴技术实施内外网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改造与创新应用、5G 网络改造及典型场景应用、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于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的内外网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入 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68.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建设

69.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70.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7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72.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73.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74.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15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 50 家、100 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奖励。

七、附则

75.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亿元,主要用于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质量强县(市、区)创建,支持质量创新能力、质量创新平台、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高、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推广、建设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

76.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承担。

77.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 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78.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组织向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各政策执行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政策执行部门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

79.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根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80.本规定在芜湖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1.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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