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农产品。
(二)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三)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四)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按相关规定首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
(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个。
(三)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
(四)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第五条 “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相关规则如下:
(一)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企业,在获证次年提出奖励申请。
(二)申报单位的认证产品,在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三品一标”其中两种或以上认证的,按本办法第四条中较高的认证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作累计或重复奖励。
(三)申报单位产品获得“三品一标”其中一项认证后,在有效期内获得“三品一标”其他更高奖励金额认证的,可申领更高的认证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四条较高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不作累计或重复奖励。
(四)申报单位同一产品经不同认证机构认证颁发同一类型认证证书的,只对其中一种认证类型进行奖励。
第六条 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各县(市、区)也应加大对“三品一标”培育推广的投入,鼓励、扶持品牌农业发展。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填写《肇庆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申请表》和附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于认证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申请视为放弃奖励并不予受理。
(三)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并在肇庆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实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认证的,农业农村部门往后不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申请。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如发现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且往后不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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