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有机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柱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通过认证机构认证并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产品转换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天柱县境内开展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县人民政府均给予一定的奖励,并统一按“以奖代补”形式实施,即企业先实施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政府再进行奖励。
第四条 无需经过转换期认证直接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且经营者承诺,再连续认真开展有机生产3年以上的企业(以每年新获证书为准),政府每年奖励2万元(畜禽产品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3年。
第五条 需经过一年以上转换期认证后才能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年对新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证书奖励2万元(畜禽产品奖励5万元);且经营者承诺再连续认真开展有机生产4年以上的企业(以每年新获证书为准),政府每年奖励2万元(畜禽产品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4年。
第六条 长期开展有机生产并通过有机认证的企业,连续4年严格遵守国家有机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国家有机产品法律法规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并颁发“有机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奖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申报,填写《天柱县有机产品认证奖励申请表》并签订《连续开展有机产品生产承诺书》(由县有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于次年的1月向天柱县有机产业发展办公室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奖励申请。
第八条 县有机办在收到有机生产单位提交的申请及上述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县有机办公示获奖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奖励金额(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获奖企业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在有机认证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五年内不予以政策资金支持,所得财政奖励资金全额退回县财政。
第十二条 县有机办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柱县有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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