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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品牌标准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29|

一、专利授权奖励

(一)奖励内容

1.对企业和科研院所当年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不超过0.5万元。

2.对企业当年专利授权总数达4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数4件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二)申报要求

国内专利清单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为准。如有遗漏,由专利权人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并经核实。奖励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国内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二、专利维权奖励

(一)奖励内容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且经法院判决企业胜诉的,给予诉讼费和律师费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企业在维权结案后及时把相关资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企业上报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金额。奖励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国内外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针对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

5.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专利维权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

三、贯标认证奖励

(一)奖励内容

对企业当年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申报要求

企业在首次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后及时把相关资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助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四、商标、专利创牌奖励

(一)奖励内容

对企业当年新获得行政认证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宁波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8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申报要求

单位在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后及时把相关资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主体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3.相关荣誉认定证书(文件)或商标注册证书(地理标志保护登记)及复印件。

五、“浙江制造”品牌奖励

(一)奖励内容

对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奖励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企业在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荣誉证书后,按规定开展贴标亮标工作,需及时把相关资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相关荣誉认定证书(文件)及复印件;

4.贴标亮标证明。

六、各类标准制定奖励

(一)奖励内容

对主持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8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标准(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二)申报要求

各类标准由企业提供标准文本或网站公示文件并经核实,其中为主起草单位非排名第一的亦补助5万元。补助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标准文本(封面、前言、首页)或相关公示文件。

七、市长质量奖奖励

(一)奖励内容

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5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要求

单位在获得相关荣誉后及时把相关资料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获奖文件。

八、绿色产品认证

(一)奖励内容

对当年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企业在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九、有关说明

1.政策兑现以当年度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若有结余可按结余资金的60%结转下年度使用。政策资金兑现前,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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