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的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以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相关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
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程扶持方式均为事后资助,包括直接资助、奖励两种形式:
(一)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二)奖励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核查等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节能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二)组织专项审计,审核贷款合同,对项目总投资、贷款利息等进行核算;
(三)对项目的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
(四)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初审、绩效评估、现场核查、项目后评价以及项目事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类别,还需符合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方向、条件、标准和审核方式如下:
(一)扶持方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实施围绕电机、变压器、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改造提升项目,智慧(综合)、智能、数字化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产品项目,节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复利用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以及其他以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碳)、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且达到较为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的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申报单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至少包括最后组装环节,下同),项目实施地址和生产制造地址均在深圳市内(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不要求有生产制造环节,但要求相关数据中心在深圳市内)。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项目。根据年度预算总额,对同一类型项目择优支持。同等条件下,对于获得国家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试点示范荣誉(本规程第十条所列)的申报单位优先支持。
(三)扶持标准:事后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根据项目性质,酌定采用专家评审(重点围绕技术先进性、经济性、创新性、绿色化水平、产业链上下游影响、可推广复制性、智能化程度等)、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程序。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第八条中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构成,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的各类别扶持方向、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如下:
(一)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智能光伏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深圳市)、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规范公告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名单。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光伏制造、锂离子电池、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深圳市)名单。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申报单位产品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有产品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3.扶持标准:奖励,单个国家级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市级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国家、省、市级产品奖励总和),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六)绿色工厂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七)绿色产品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产品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产品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国家、省、市级产品奖励总和)。
(八)绿色工业园区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绿色企业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绿色数据中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产权所有的数据中心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三)自愿性清洁生产
1.扶持方向:支持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奖励申报时间距离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各项荣誉的奖励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规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方式为单独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通过。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的项目,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金拨付:
(一)受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
(二)发现受资助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受资助单位不再具备资助条件的情形。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配合进行项目检查及按要求提交项目资料。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拒不配合退回的,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资源能源节约及减排效果、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将违规信息归集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追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并与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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