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将奖励绿色/知识产权/质量/食品/HACCP等获证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战略机遇,围绕“四个大区”、“标杆城区”发展定位,促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登记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专利的资助和奖励仅限于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奖励
1. 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 市长质量管理奖。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政府质量奖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
1. 制定标准。支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7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参与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参与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社会团体牵头组织3个规模以上企业或6个企业(含1个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团体标准,且组织实施1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 承担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90万元、60万元、50万元、35万元、35万元。
3.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5万元、10万元。
4.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主要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35万元、30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标准化资助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认证认可奖励
1. 检测检验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重点产业、填补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A级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认证获证组织。对新获得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认证获证组织的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ISO 9001、HACCP、ISO 22000认证的养老、金融、教育机构和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检测检验机构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2022年1月1日后的认证获证组织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1. 对新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后,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对新获得海外单一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3.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4.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对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LPR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物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对商标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担保、保险、评估费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申请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在申报该项贴息时,已享受的贴息期予以扣除。
5. 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对专利申请在渝北区内且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0.1万元。
6. 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7. 中国专利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30万元/件、10万元/件。
8.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9. 贯标认证企业。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
10.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渝北区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渝北区市场主体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含1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导航中心、运营平台等)认定的,按国家级或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资金配套。
2019年1月1日后的专利资助奖励,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的商标资助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助奖励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助奖励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弄虚作假;
(三)材料提供齐全;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五)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六)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根据资助奖励项目提供相应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8);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渝北区相关认定文件、通报奖励文件及专利商标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供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国际检索报告、授权专利证书;申报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利息支付票据、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申报标准化资助奖励的,须报送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捺指印)。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满足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申报标准化的4项资助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内获得多个奖励或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累加计奖。
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受理
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资助奖励的审核和兑付
第十二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三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或奖励。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四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北府办〔2018〕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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