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新增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一、资金安排和奖补范围
设立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对县域内注册登记、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补。
二、奖补内容及标准
(一)推进农产品加工转型升级
1.对当年新增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执行《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1号)的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销售额首次达2亿元、5亿元、8亿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亿元以上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加工产值增长超过20%的,奖励5万元。
2.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需经招商主管部门等认定),在项目建成投产年度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
4.新增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新增绿色、有机(需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新增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的,奖励5万元。
5.由农业部门安排参加全国农交会的经营主体给予宣传补贴和农产品损耗补助,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参加合肥、上海等长三角地区各类农交会的,每个一次性补助0.5万元。
6.安排20万元,用于“生态郎溪、绿色产品”品牌宣传活动。
(三)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7.对新增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新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3万元;获评省级、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8.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示范服务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按照年度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0%贴息,每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促进三产融合发展
9.对新创的全国四星、五星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个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获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按照《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实施意见><郎溪县加快民宿发展的奖励扶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郎〔2017〕55号)有关规定,向县文旅局申报奖励。
10.对列入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点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奖励10万元;获市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
11.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实行加工、销售、冷链、物流一体化运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19〕192号)规定,向县商务局申报,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扶持政策。
(五)加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
12.对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的,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认证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获省级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主体奖励2万元。
13.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园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4.对当年新建连片跨度6米以上钢架大棚,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的,10亩至30亩(不含30亩),每亩一次性补助0.3万元;30亩至50亩(不含50亩),每亩一次性补助0.4万元;50亩及以上,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亩以上连栋温室每亩一次性补助0.8万元,每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奖补流程
(一)项目备案。凡验收类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项目初审。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初审,并填写项目实施情况表和初审汇总表,初审合格后,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成验收小组,对补贴对象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复核。
(四)公示公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拟兑现奖补的项目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安排转账发放。
四、附则
(一)已享受县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享受本扶持资金;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享受扶持资金。对虚假申报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起执行;原《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郎〔2015〕2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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