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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对当年通过环境管理体系、FSC-COC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补助

发布时间:2022-06-27|
竹木产业是适应我市山区实际,带动性广、对林区生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传统特色产业,是我市重点培育的主要超百亿支柱产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推动我市竹木产业全链条衔接提升,打造浙闽赣三省边际竹木产业集聚区,助力以产业振兴带动共同富裕,结合我市竹木产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竹资源培育

(一)鼓励竹林流转。优化竹资源培育要素配置,提高竹林劳动生产力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对新增的流转10年(含)以上、连片(户)100亩(含)以上毛竹林,且纳入林业规划进行毛竹林规范化经营的,按实际流转面积,给予受让方1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全市每年度计划新建竹林道路不少于50公里,对列入计划符合要求的新建竹林道路,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公里3.5万元补助。

全市每年度计划硬化竹林道路不少于10公里,对列入当年计划,且符合要求的竹林道路硬化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平方米115元的补助。

(三)竹林高效示范基地建设。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新增竹林高效示范基地,连片(户)100亩以上,达到竹林丰产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0.1万元。

(四)竹林低产林改造。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增竹林低产林改造基地,经号竹、劈山、铲山等抚育管理措施改造且连片面积不少于20亩的低效毛竹林,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00元。

(五)新建鲜笋初加工点。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增鲜笋初加工点项目,对新增设备按实际投入额的50%进行补助,每个笋初加工点最高补助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六)加强空间保障。促进竹木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竹木企业空间保障力度。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八都镇、安仁镇、查田镇、兰巨乡、上垟镇等竹木企业主要集聚区和竹木资源集中地,应该根据竹木企业的发展空间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小微孵化园或者其他竹木产业集聚区。

增加对竹材初加工点的布局与建设。根据我市各乡镇街道竹材资源分布和竹产业发展情况,在龙泉市林地范围内建设竹材初加工点,属于直接为竹林及竹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根据《森林法》、《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21〕10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加快项目建设。对新供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竣工的,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八)鼓励做大规模。支持企业“个转企”,对当年“个转企”的,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竹木企业上规,对当年新增且在3月底前或投产4个月内上规的,给予5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且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4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且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5万元;对当年新增且在10月份(含)以后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九)超基数奖励。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6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企业,以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为基数,按超基数部分的1%、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九)条按补助或奖励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享受。

(十)加强融资帮扶。鼓励商业银行强化服务,切实降费让利,逐年提高竹木加工企业贷款授信额度,尽可能降低贷款利率,进一步拓展竹木加工企业的融资渠道。对规模以上竹木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的商业银行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1%的贴息,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推动产业改造提升

(十一)加大技改投入。鼓励企业提升生产能力,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经审定,给予其设备投资额15%的补助;力推企业进行“机器换人”,对购置工业机器人的企业,经审定,给予其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所有技改补助企业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大专院校、竹木产品专业检测机构等团队开展竹木产品专业检测服务,经审定,每年为竹木企业开展技术服务30家以上的(以服务平台和企业合同为准),给予5万元补助。

(十二)加强创意设计。鼓励协会和企业自主举办竹木产品创新设计大赛,每场比赛提前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参赛单位50家(人)以上,且征集参赛作品200件以上,按大赛获奖作品奖金总额的30%补贴,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协会、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场。

鼓励引进市外设计公司或者具有创意设计、技术研发等能力的团队开展设计服务及应用成果转化等,经林业局审定,每年服务竹木企业10家以上且新设计产品3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设计成果应用于竹木企业量化生产的,年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5%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

(十三)加大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加大对我市竹木公共品牌的扶持。对获得“龙尚竹”等我市竹木公共品牌授权,并使用公共品牌来提升产品文创包装,且单款产品实现年销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每款给予1万元补助(同种产品的不同规格只按一款补助),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款产品。

(十四)推进体系认证。对当年通过FSC-FM森林管理认证的,新认证当年给予3元/亩补助,对通过年度审核的,给予0.5元/亩补助。企业当年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FSC-COC产品监管链认证、欧盟BSCI社会责任认证、美国或加拿大等国ICTI认证、C-TPAT反恐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十五)推进标准建设。鼓励竹木行业内企业起草制订各级标准,切实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美誉度和产品定价的话语权。对当年参与起草制(修)订丽水市级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含)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万和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参与制(修)订丽水市级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含)以上实施文本署名第二至五位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和10万元的奖励。

四、强化市场拓展

(十六)拓展市场渠道。企业以自有品牌产品进入国内百强连锁商业超市且在该商超年交易额达100万元的,经林业局审定,每商超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队)、央企、民营百强企业的采购招投标活动,对中标企业凭采购合同给予奖励,中标金额在200(含)-500万元的每标给予4万元的奖励,500(含)-1000万元的每标给予6万元的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标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十七)促进展销联合。鼓励协会、商会等组织与国内外重点展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对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以统一形象组团参展,且展位数20个以上,并在展会期间开展龙泉区域公共品牌推广的协会、商会,给予15万元的补助。企业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竹木产品有关展会和展销活动,给予每家企业展位费全额补贴,差旅费补助0.3万元,其中规上企业需特装的,经林业局审定后,凭合法凭证,给予企业特装费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届展会每家企业最多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竹木企业每年最多可获2次参展补助。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线上展会,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竹木产品线上展销活动,参展费用全额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5万元。

(十八)加大竹木产品的推广运用力度。政府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竹木产品,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竹木相关产品。

(十九)推进网络销售。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对竹木制品企业在网络平台以自有品牌开设旗舰店的,对新设立的旗舰店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电商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企业销售额1.3%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竹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组团(单次参加的网店数达到10家及以上)在网络平台上举办竹木产品销售专场,对参加专场的竹木电商经营主体,并提前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认可的,按参加专场实际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家电商经营主体每年只补助一场,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鼓励竹木企业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的企业员工,给予每人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在职在岗的人才发放人才补贴,服务期满一年,从第二年开始,给予全日制本科生及以上的员工每年0.6万元的生活补贴,连续享受 3 年。

(二十一)加强人才后备力量。鼓励协会和企业多渠道招引人才,主动走进高校,组团组织竹木专场招聘会,对专场招聘会进行补贴,每场每家企业补助0.5万元。

支持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机构,面向竹木产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培育本地美工、运营、售后人才,努力解决电商人才紧缺问题,扩大产业专业人才及产业技术工人培训计划,实行“订单式”的教育培养,满足竹木产业对专业人才和产业技术工人的需求。

六、强化服务产业发展机制

(二十二)鼓励发展和培育林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龙头企业通过“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林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形式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林业产业化联合体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三)提升服务产业能力。市林业局要提升服务产业能力,组织企业外出考察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讲课、产业化推广、对接国际国内知名平台、竹木公共品牌宣传培育、竹木产业行业分析等,切实增强产业活力和发展后劲(由林业局提出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局后实施)。市财政局应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和需求,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确保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企业的资金保障。

七、附则

(二十四)申报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意见适用于龙泉市竹木类生产经营主体、相关组织及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

2.当年无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五)申报和兑现事项。

本意见奖补项目申报兑现流程按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主体同一事项涉及市财政多项补助和奖励的,按补助或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已享受市级(含)以上补助或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二十六)本意见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文件中关于扶持奖励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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