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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将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08|
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激励和保护创新,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桂林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企业为创新主体,突出支持高价值发明创造和品牌建设的理念,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支出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二)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审核、公示、拨付; 

(三)依规监督检查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资助奖励的对象 

桂林市行政辖区内符合有关资助奖励事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第七条 资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个注册号)注册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认定的,奖励5万元/个。

(二)获得授权的国防发明专利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的,解密当年按照0.4万元/件的标准奖励给专利权人。

(三)奖励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达到一定数量的法人单位。高等院校高价值发明专利新增20-49件的,奖励500元/件;新增50-99件的,奖励600元/件;新增100件及以上的,奖励800元/件。除高等院校外的法人单位高价值发明专利新增4-9件的,奖励500元/件;新增10-29件的,奖励600元/件;30件及以上的,奖励800元/件。

(四)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认定或相关称号的单位: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万元/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10万元/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5万元/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5万元/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5万元/家。

(五)奖励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单位的企业1万元/家。

(六)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企业1万元/家,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高校1万元/家,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科研院所1万元/家。

(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含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金奖50万元/件、银奖20万元/件、优秀奖10万元/件。

(八)奖励获得广西专利奖(含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特等奖15万元/件、一等奖10万元/件、二等奖6万元/件、三等奖3万元/件。

(九)鼓励驻桂林高校、科研机构(含转制院所、市属院校及科研院所)专利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在桂林市实现转化且当年年度交易额不低于30万元的专利转化合同(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按实际发生专利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补,单个专利转化合同最高奖补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

(十)鼓励企业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对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贷款利息给予30%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从银行计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人民币。纳入贴息范围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其实际利率不超过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按不超过审定企业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金融机构补助,每笔贷款损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其实际利率不超过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

第八条 资助奖励条件

(一)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无纠纷;

(二)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专利权人存在多个时,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奖励经费由专利权人协商分配。专利证书所记载的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

   (三)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四)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九条 资助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采取集中申报方式,每年5月1日-6月30日由申

请人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二)审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足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足补正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三)公示:审查通过后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集中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经费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申领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奖励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 

资助奖励经费的申领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

定,按职责开展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对于骗取资金、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奖励资格,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予以公开通报,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并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办理资助奖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过渡办法。2019年8月30日以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六)给予资助奖励。授权日期在2021年6月30日之后至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发明专利且未得过各级各类相关资助奖励的,可按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8年 9月 1 日颁布施行的《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市政规〔2018〕27 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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