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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酒泉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动省委、省政府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战略部署,促进全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落实酒泉市委、市政府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战略部署,促进全市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甘工信发〔2020]5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载体主要包括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等内容。

第三条 市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载体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载体的认定、复核、撤销等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制造体系载体的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并协助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绿色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家和省市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省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省市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五)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

(七)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耗监测管理平台。

(八)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

第六条 申报认定市级绿色工厂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管理制度、安全环保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健全并执行良好。

(四)企业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五)企业上年度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先进水平。

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全市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平均水平。

原料无害化指标:按照GB/T36132识别、统计和计算工厂的绿色物料使用情况(绿色物料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

生产洁净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指标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指标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七条 申报认定市级绿色设计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公布的最新“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申报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

(二)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报认定市级绿色供业链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二)具有完善的能源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配备能源、水源监测设备及污染物监测设备。

(三)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与企业合作密切,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设有供应商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物料采购办法、采购程序文件、评价管理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录等。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表、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相关产业年度报告等。

(六)制定明确的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目标,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并根据目标制定总体思路和中长期计划。

(七)其他指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中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申报认定市级工业节水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二)年取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企业,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行为。

(三)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五)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

(六)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七)管理指标和技术指标均达到节水型企业创建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市级绿色制造体系:

(一)一年内未正常生产经营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或信用中国记录在案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在各级政府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体系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自评价达到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标准的,应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入选机构)按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绿色设计产品采用自我声明方式,编写自评价报告,对第三方评价不做要求。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及提交申报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单位不参与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文件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园区、企业开展现场核实,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出拟认定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获得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列入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奖励25万元;入选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奖励15万元。同一年度内,单个申报单位如获得多个认定的,就高享受其中一种奖励,奖励不叠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名单的园区、企业,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总结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每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之后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汇总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组织对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复核一次。根据《酒泉市绿色制造体系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接受考核评估的园区、企业应总结两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编制自评价报告提交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初审后并将审查通过的企业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考核评估后公布复审结果,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其市级绿色制造体系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或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单位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四)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及材料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单位,发文公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认定市级绿色制造体系。

第二十条 酒泉市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上报市工信局申请调整。

第二十一条 酒泉市园区、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应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禁止三年在酒泉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相关工作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若国家政策和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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