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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对新获HACCP、三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奖励5万、1万、5万

发布时间:2023-02-07|
和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发〔2019〕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质量品牌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和县县长质量奖”“和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5万元。

2.对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食安安徽”品牌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管理体系认证

3.对新获得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AA以上认证、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

三、缺陷召回

4.消费品生产企业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四、质量基础建设

5、设立中小企业质量提升“一站式”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各类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知识产权等“一揽子”质量技术服务。

五、知识产权

6.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缴纳的实际官方费用的50%资助;通过PCT途径向国(境)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

7.高价值专利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名单为准),且承诺持有3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件;

8.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奖励。围绕企业主营业务和产品进行专利布局的,对当年净增有效发明专利达2件(不包含转入的发明专利)且承诺持有5年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净增一件有效发明专利(均不包含转入的发明专利),且承诺持有5年以上的企业,另一次性奖励1万元。

9.知识产权运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县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5万元。

10.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11.知识产权贯彻奖励。对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通过且首次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企业知识管理规范标准复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12.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奖励。支持县内重点龙头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侵权风险分析等重大知识产权工作,经县市场监管局备案通过的,给予单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2万元。

1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5万元/件、5万元/件。

15.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16.对获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对获得新注册商标,一次性资助0.06万元/件。

18.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奖励。对专利权人、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国内维权、涉外维权的,一次性给予维权费用20%支持,分别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10万元/件。

六、技术标准

19.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0.对国际标准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级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22.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认可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予以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安徽省范围内统一(安徽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予以3万元奖励。

24.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

25.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其他事项

26.设立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专项预算,用于质量提升奖励和“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资金总量控制在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额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设立资金绩效目标,统筹做好资金审核兑现、绩效评价工作。

2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28.本奖励政策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区内(不含郑蒲港新区)的企业或组织,户籍在本县(不含郑蒲港新区)的公民个人(含非本县户籍在本县申请授权专利和注册商标的个人),其中,授权专利、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地址和授权地址必须均在我县境内(不含郑蒲港新区)。

29.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奖励意见,在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30.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已扶持奖励的资金全数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1.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与我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32.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和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和政〔2021〕72号)同时废止。

33.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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