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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发布时间:2023-02-21|
重庆市九龙坡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高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九龙坡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直管园)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兑付的组织实施由九龙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资助及奖励内容

第四条  驰名商标奖励

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第五条  地理标志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件。

第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助对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权利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件、50万元/件、20万元/件;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

第八条  重庆市专利奖奖励

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按照市级奖补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九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1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1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每个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购买专利保险资助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专利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投保人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及奖补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产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按照《九龙坡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对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单位按照贷款执行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单位每年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鼓励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放贷的金融机构,以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对当年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首次通过贯标认证,且拥有有效商标、专利10件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对新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风险防控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1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奖励

鼓励本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作为原告通过诉讼维护其知识产权且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侵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若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按照每个维权案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若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按照每个维权案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申报兑付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申报,九龙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发布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后,形成拟资助奖励单位清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申报、及时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九龙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

第二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兑付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工作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对象应信用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失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申报对象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资助奖励;已经资助奖励的由九龙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助奖励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有关内容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新”原则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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