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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作用,更好地引领支撑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曙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海曙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海曙区注册纳税或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海曙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自然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含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都在本区内的,给予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每件最高3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的奖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等,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其中因质押融资而获得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

(五)对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大且已有专利在本区产业化的专利领航单位奖励。当年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10件以上(包含本数,下同)、20件以上、30件以上、40件以上且承诺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专利领航单位应符合在前三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为正增长。

第六条 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

(一)对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的,且实现产业化的或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给予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每件专利最高0.1万元的补助。同一家单位最高2万元。

(二)对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服务,每年度发放贷款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笔最高0.5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计一笔,同一家金融机构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

(三)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险,给予不超过保费10%的补助,同一企业最高0.3万元。

(四)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项目,经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每家单位每年限1个项目。

第七条 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涉外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应诉情况、维权成本等因素并取得积极成效的企业,按市、区二级补助总和不超过核定维权费用50%的补助,同一维权项目最高5万元。具体待市级资助结束后,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市级资助文件启动区级资助。

(二)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4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和管理

    (一)对新列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每家单位最高15万元的补助。

(二)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和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列入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四)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在申报周期内进行集中申报。具体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同一申报主体或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或补助的,按照最高金额予以奖励或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下达资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财政管理渠道下拨专项扶持资金,适合通过“甬易办”平台兑现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企业填报汇总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入账;经研究同意,不适合纳入“甬易办”平台的,可采取其他方式兑现。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专利地址在海曙区的自然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及相关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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