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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对获有机产品、质量、知识产权、ISO 56005等认证分别奖励10万、2万元!

发布时间:2025-08-19|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京山市惠企政策明白手册》(2025年版)

 

一、京山市惠企政策

(一)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政策(京政发〔2018〕18号)

1.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利用废旧厂房、未利用地发展民宿、乡村客栈等旅游项目的用地,可享受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届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办理流程:企业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文旅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资料:书面申请、获批文件。

(二)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京政发〔2019〕2号)

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建设计划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流程:企业或建设主体向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审核责任部门:市发改局。申报资料:书面申请、获批文件。

(三)鼓励商贸流通业高质高效发展政策(京政办发〔2022〕18号)

新增纳入统计范围奖励。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并在名录库统计服务满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兑现流程:市统计局反馈名单—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财政拨付。兑现所需资料:无需企业提供资料,由市统计局反馈。审核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二、京山市“认定类”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办法

(一)“认定类”惠企政策项目清单

1.对新引进的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对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商标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产品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50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对当年新认定的十佳合作社和十佳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证书持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5.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国家农业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6.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联合体)一次性给于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7.对被新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8.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9.对我市优质农产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不含港、澳、台)的,每家(次)补贴2万元;参加港、澳、台展会的,每家(次)补贴1.5万元;参加“中国农交会”“武汉农博会”“中国农民丰收节”及有关国家、省级举办的重点展会的,每家(次)补贴1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0.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和经信局)

11.对获评“湖北省改革奖(企业类)”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和经信局)

12.对获评省级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试点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和经信局)

13.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两化融合示范、5G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和经信局)

14.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和经信局)

15.对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人社局)

16.对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获得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的,比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基本达到认定条件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6万元(从企业申报开始的3个年度内,只享受1次)。(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7.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视其规模和类型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研平台,视其规模和类型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省级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视其规模和类型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视其规模和类型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部门:市科经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

18.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荆转化、产业化的企业,由受益企业所在地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由市内企业首次实现转化的项目,按省定奖补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

19.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企业中试基地,按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的,经评审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国家、省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20.被列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推进计划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1.对纳入市“五个十工程”重点培育的服务业品牌,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3.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统计满一年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24.对首次被认定为5A级、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文化产业品牌的文化企业(含“湖北省文化企业十强”“湖北省十大文化产业品牌”“湖北省十大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26.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大型文艺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型文艺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文华剧目奖和楚天文华剧目奖的大型文艺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型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屈原文艺奖的大型文艺作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型作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27.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8.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定义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9.对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旅游休闲街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0.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5C(星)、4C(星)、3C(星)级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1.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2.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34.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35.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6.对被认定为五星级体育社会组织、四星级体育社会组织、三星级体育社会组织、二星级体育社会组织、一星级体育社会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7.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8.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39.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0.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被认定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给予的奖励金额应当扣除之前就已经享受过的奖励金额。(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1.对经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2.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标准文本的“前言”中除市外科研院所后排序前两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3.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4.对获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5.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6.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7.对获得中国专利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专利权人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的对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地理标志大会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对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8.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9.对荆门市地理标志培育孵化库入库地理标志,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0.对湖北省优势商标培育孵化库入库商标的权利人,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省优势商标的商标权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1.对获得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荆门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按50%给予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部局、市科技和经信局)

52.对依法登记产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3.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54.对新入选的荆门“大工匠”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设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55.对认定为“荆楚归雁项目”,每个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56.对认定为省级十大劳务品牌和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每个给予50万元资金奖补。(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57.对认定为“荆楚返乡创业园”“荆楚返乡创业特色街区”,每个给予60万元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办理流程

按照“3 3”的模式办理,即惠企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认定类”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兑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现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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