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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的有机产品认证给予资金奖励1万元

发布时间:2025-04-08|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惠城区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方案

为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促进我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惠城区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业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承包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扶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规模化经营

(一)土地流转奖补。以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为单位,耕地相对集中连片流转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含3年)以上,并通过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照流转经营主体(流入方)150元/亩、流转农户(流出方)5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并按照经济联合社(村委会)40元/亩、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40元/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二)规模化种植奖补。在惠城区承包流转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种植水稻500亩以上(含500亩)的自然人、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组织)。奖补资金按照市级和区级4:6的比例,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同一地块种植两造水稻的,奖补面积按两造面积累加确定。

(三)市级“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奖补。鼓励、指导有效期内省级“菜篮子”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积极申报市级“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争取市财政奖补资金。

(四)强化现代农机装备支撑。鼓励在农业生产各环节推广使用农机装备,购置中央财政购机补贴目录内农机装备,按照省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条  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五)对上一年度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指导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对纳入省标杆培育名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七)鼓励、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对纳入省标杆培育名单的家庭农场,可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第三条  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

(八)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其种植养殖的食用农产品上市时间,联系农业监管部门对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农业监管部门将免费抽样、送检,及时出具并送达检测报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九)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覆盖面,鼓励、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应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粤农合格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常态化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力争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批批开证,带证销售。

(十)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完善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激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营造诚信、崇信、守信等良好氛围,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条  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十一)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粤字号”、“湾区认证”农业品牌,区财政一次性给予经营主体资金奖励1万元(同类型不累计)。

(十二)对上一年度新增获得的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万元(同一主体一年内新增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的两个或以上农业品牌的,仅奖励其中之一)。

(十三)对上一年度新增获评的广东省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品牌核心企业资金奖励1万元。

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十一)(十二)(十三)类型农业品牌可同时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产销宣传推广

(十四)支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创建,建立惠城区农业品牌目录库;鼓励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线下品牌宣传;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财政资金用于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销、农博会等对接活动。

第六条  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激励农村人才创业创新。通过搭建惠城区乡村振兴人才驿站、惠州学院-汝湖镇乡村振兴博士驿站等平台,举办沙龙、创新创业以及农业品牌文创等活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人才队伍体系建设,为惠城乃至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积极鼓励涉农领域人才申报广东省十大杰出高素质农民以及市、区级优秀乡土人才称号。

(十六)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培育力度。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及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部署要求,每年通过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异地能力提升培训、农技带头人培训,提升农业从业者综合素养和职业技能,推动惠城区农业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支持科技创新

(十七)鼓励科研平台建设。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新设立或引进研发机构。支持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财政奖励资金;鼓励支持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

(十八)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经营主体示范、应用以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并安排农技人员进行全程技术指导。

第八条  金融政策扶持

(十九)鼓励、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市级以上(含)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农业产业发展,贴息比例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计算贴息金额,每个企业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方式。

(二十)鼓励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涉及设施农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申报广东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全程指导。

第九条  其他政策扶持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平台企业申报上级现代农业产业“补改投”项目,通过平台企业带动发展一批特色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联农带农效果好的农业企业。

(二十二)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广东省农技轻骑兵、惠城区农技110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方面,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指导。

(二十三)积极鼓励和指导经营主体申报国家、省、市级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等。

三、附则

(二十四)本方案涉及的奖补资金,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二十五)对推动我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重大农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二十六)本政策由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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