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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对当年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等认证,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11|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2024年泰宁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县乡村振兴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县特色生态农业,培育壮大我县主导产业,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带动农民增收,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农业产业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泰宁县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资金奖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

(一)主导产业发展

1.高优粮食项目,按《泰宁大米产业发展2023-2025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泰农产〔2023〕1号)文执行。

2.茶产业项目,按《中共泰宁县委办公室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生态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委办发明电〔2020〕20号)文执行。2024年如有制定新的茶产业发展方案,则以新的文件执行。

3.渔业产业项目,按《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渔业产业提升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泰政办〔2021〕32号)文执行。

4.乌凤鸡养殖项目,以肉鸡产业集群项目为主,另对每批养殖乌凤鸡1000只以上,以出栏商品乌凤鸡计量,奖励养殖户2元/只。

5.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按《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泰宁县推进笋竹产业发展扶持方案的通知》(泰政规〔2024〕7号)文执行。

(二)加工能力提升

1.新增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按当年完成农产品加工生产设施设备投资额的1%对该企业进行奖励(投资额不含财政项目资金),单个主体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一企一策。通过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单独申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措施。

3.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每个获证企业奖励5万元。

(三)产品市场培育

1.对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省部级以上(含)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每次给予0.5-1万元奖励;参加厅级以下(含)农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企业,每次给予0.1-0.5万元奖励。已由组织者承担费用的参展活动不予补助。

2.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举办承办的各类大型相关农业赛事推介活动,推广农业品牌,带动产品营销的,按经审批的活动方案执行。

3.企业在福州、三明开设“泰宁岩茶”、“泰宁大米”、“大金湖有机鱼”、“金湖乌凤鸡”品牌店或体验店,持续营业时间6个月以上,为泰宁特色优质农产品“泰宁岩茶”、“泰宁大米”、“大金湖有机鱼”、“金湖乌凤鸡”品牌宣传做出成绩,经县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奖励5-30万元。

4.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组织拍摄专题片、宣传片、户外广告,按所签合同金额给予安排专项资金。

(四)农业品牌创建

1.企业当年获绿色食品(含新认证、续展),除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奖励外,每个获证产品奖励企业1万元。茶叶企业当年有新基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且该企业认证总面积在400亩(含)以上,另奖励企业2万元;单个茶叶企业认证总面积以800亩为基础,超基础面积给予50元/亩奖励。

2.当年获有机食品(含新认证、再认证),除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奖励外,每个获证产品奖励企业1万元。企业首次获有机食品内检员证书,每本证书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3本)。

3.企业当年入选全国名特优新目录的,每个获证产品奖励企业0.5万元。

4.新增农业产业化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除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奖励外,给予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通过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的,给予企业奖励0.5万元。

5.县域内农业企业,经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ISO9001,每个认证企业奖励1万元。

6.农业企业品牌获省级以上年度名牌农产品,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获福建老字号,每个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每个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农业企业获市级以上农业部门或政府认定授牌奖项的按级别及品牌的重要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同意,经县政府授权组织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制定农业标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全国名特优新等品牌,按实际支出给予安排专项资金。

(五)特色项目及其它

1.在“沪明合作”、“山海协作”、“高质量发展”、“项目攻坚”、“大招商、招好商”、“重点工作突破年”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农业种养和农旅融合项目,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补标准。

2.农业产业化工作经费预算50万元。

二、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组织申报资料并填写申报表,各乡镇对提出申请的奖补对象进行逐一初验核实。

(二)认真推荐。农业经营主体所在地乡(镇)政府对拟申报奖补对象进行核实后,在申报表签注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奖补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相关工作。

(四)严格审批。由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奖补结果进行审批。

(五)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落实资金拨付。

三、责任追究

加强奖补资金安全健康运行,严禁奖补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将涉事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享受任何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对在项目申报过程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村组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四、其他说明

1.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市场及政策有变化,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出台补充文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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