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对首次取得有机食品、GAP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5万元!
上杭发布2024-2025年强农惠农政策
一、保障粮食安全
1.鼓励规模种粮。(1)综合利用边坡荒地、幼龄果园、西瓜地等间作套种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旱粮作物30亩(含)以上的,补助200元/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0万元。(2)对经营主体相对连片种粮(含制种)30亩(含)以上的,补助150元/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邱凤秀,联系电话:3888303)
2.鼓励复垦种粮。(1)鼓励山垅田复垦种粮,对经营主体相对连片复垦抛荒2年以上山垅田,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1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0元/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50万元。(2)耕地上种果茶、花木等作物,主动移出并恢复耕地属性,且相对连片复耕种旱粮5亩(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水稻的,一次性补助500元/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享受了鼓励复垦种粮政策的不再叠加享受县级鼓励规模种粮政策及耕地恢复补助政策。省、市级粮食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以上2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邱凤秀、伍荣龙,联系电话:3888303、3132829)
3.鼓励油菜种植。相对连片种植油菜10亩(含)以上,补助500元/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7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邱凤秀,联系电话:3888303)
4.扶持种粮大户和开展技能竞赛。(1)全县每年评选10名种粮大户,每名奖励2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0万元。(2)每年开展粮食技能竞赛,对获奖者给予奖励,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0万元。以上2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邱凤秀,联系电话:3888303)
5.扶持水稻重点片建设。对水稻重点片给予早稻补助400元/亩、中稻补助300元/亩、晚稻补助200元/亩。对其他相对连片种植早稻和再生稻30亩(含)以上的,补助200元/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邱凤秀,联系电话:3888303)
6.扶持粮食产地烘干储藏。对新建烘干能力批量处理大于30吨,且符合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的,在享受省、市级购机补贴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每个粮食烘干中心(点)补助10万元,每年计划补助5个,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珍英,联系电话:3842544)
以上六类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调剂,总量不超过1065万元。
二、培育主导产业
7.鼓励特色畜禽产业发展。(1)新增养殖的肉牛为引进品种杂交牛且存栏50头(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2)新增肉羊存栏100头(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3)新增肉兔存栏500个(含)笼位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4)新建肉鸡养殖场,鸡舍面积在3000㎡(含)以上,且配有自动通风、自动送料、自动饮水、自动加温等设施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5)新建养鸽场,笼位5000个(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笼位10000个(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上养殖场均需经工商登记、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且养殖备案。以上5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4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丁永富,联系电话:3315815)
8.支持官庄花猪和槐猪保种。(1)对经工商登记、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且养殖备案的官庄花猪、槐猪养殖场,种公猪、种母猪每年分别补助800元/头、500元/头;对新增养殖商品槐猪或官庄花猪10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一次性补助2万元。(2)官庄花猪和槐猪保种项目,按县农业农村局与保种方签订的保种协议和验收结果支出保种经费。上级下达保种经费低于保种协议定额时,给予补足。以上经费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丁永富,联系电话:3315815)
9.发展林下经济。对当年林下种植(含林菌、林药)相对连片15亩(含)以上,经验收合格,按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林下养殖年产值达50万元(含)以上,经验收合格,按当年产值的3%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5万元。(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陈贤章,联系电话:3885410)
10.扶持竹产业发展。(1)对现有毛竹林进行改造50亩(含)以上的适度规模高效竹林优质户,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3万元/户,每年扶持3户。(2)对新建竹林机耕路,经验收合格,补助1万元/公里,每年补助6公里。(3)对新建笋干烤房,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2.5万元/座,每年扶持3座。以上3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2.5万元。(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伍素萍,联系电话:3886331)
11.扶持农业重点产业发展。(1)对在非耕地上集中连片种植骨碎补、淫羊藿等中药材有贷款投入的,按不超过贷款利息额50%给予贴息,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80万元,如贴息资金超过限定总额则按比例分配。(2)对2024年和2025年种植骨碎补、淫羊藿等中药材的投入成本,由县财政向保险公司进行统一投保,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90万元。以上2项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70万元。不得重复享受县级其他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罗桂华,联系电话:3883508)
12.鼓励设施农业建设。(1)鼓励新建蔬菜、食用菌设施大棚。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温室大棚(一)起补面积分别为2亩、10亩、20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亩;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起补面积为20亩,分别一次性补助0.75万元/亩、0.5万元/亩。因灾倒塌在原地或异地重建的,不受起补面积限制。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5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比例分配。(2)鼓励发展设施食用菌。对改造烤烟房种植食用菌的种植户,一次性补助1.2万元/间(需完成改造并种植三批次以上),每年扶持10间,集群式改造优先立项扶持。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2万元。以上2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7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杨生明、丁财珍,联系电话:3880531,3883508)
13.标准果茶园(养殖场)道路硬化。支持标准种养基地〔含标准化果茶园、养殖场、食用菌种植基地(利用耕地种植香菇等食用菌除外)、中草药种植基地〕主干道硬化。对标准化种养基地主干道路面硬化给予补助,道路硬化宽度2.5米以上,每个标准园(场)每年限500米,一次性补助120元/米。逐年改造种养园(场)道路设施,每年安排20公里。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4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罗桂华、丁永富、廖庆斌,联系电话:3883508、3315815、3315818)
三、培育新型主体
14.培育乡村旅游优质户。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经验收达到乡村旅游优质户标准的“农家乐”(含 “水乡渔村”),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8万元。(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强、廖庆斌,联系电话:3966346、3315818)
15.培育优质家庭农(林)场。每年培育县级优质家庭农(林)场30家以内(其中林场4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6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彭履彩、邹政生,联系电话:3991680、3885425)
16.培育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1)对当年培育为国家、省、市、县级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0万元。(2)对集中土地200亩(含)以上参与“供销农场”水稻生产全托管的村党支部领办的土地托管类合作社,给予最高100元/亩的奖补,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0万元。以上2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80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比例分配。(牵头单位:县供销社、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巧媚、卢毅,联系电话:3318206、3882441)
17.鼓励大学生创业。对由大学生本人回乡创办、注册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当年培育为省、市、县级优质家庭农场的,在享受家庭农场补助政策基础上,另外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当年培育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享受龙头企业补助政策基础上,另外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8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彭履彩、钟卫胜,联系电话:3991680、3880531)
18.打造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县级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对年服务面积累计2.5万亩(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各乡镇成立社会化服务站,对年服务面积累计3000亩(含)、4000亩(含)、5000亩(含)以上的,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2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卢毅,联系电话:3882441)
四、扶持农业绿色发展
19.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1)对通过“减抗”验收的畜禽养殖场,一次性补助0.3万元,其中生猪养殖场补助经费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2)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减抗”场、标准化场和优质农产品基地,一次性补助1万元;国家级标准化场,一次性补助2万元。以上2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2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丁永富,联系电话:3315815)
20.未成林造林地实施人工抚育。对未成林造林地实施人工抚育,经验收合格,补助200元/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5万元。(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伍素萍,联系电话:3886331)
五、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21.扶持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对入选全省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典型案例名单的,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美丽乡村庭院一次性奖励0.2万元/户;美丽乡村微景观一次性奖励0.5万元/处;美丽乡村小公园(小广场)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美丽田园一次性奖励2万元/片;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点中的美丽休闲乡村、美丽水乡渔村、美丽民族特色村寨、美丽森林人家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0.5万元/个、2万元/个、0.5万元/个。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谢纪东,联系电话:3096599)
22.鼓励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对乡镇当年举办“露营+乡村旅游”“房车+乡村旅游”等乡村旅游文化节、特色农产品(农产品需通过质量安全检测)旅游采摘节或相关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节庆活动的,经申报验收后,补助3万元;对冠以省、市、县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节庆活动,分别给予举办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各级补助不重复享受。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70万元。(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强、黄伟珍,联系电话:3966346、3880531)
23.打造“三农”体育赛事活动。重点扶持“美丽乡村运动会”“美丽乡村健康跑”、和美乡村篮球大赛(村BA),对举办赛事活动的单位,经申报验收后,补助3万元;对冠以省、市、县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分别给予举办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各级补助不重复享受。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蓝周元、黄伟珍,联系电话:3842310、3880531)
六、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24.扶持龙头企业。(1)新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对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含续贷)50万元(含)以上符合贷款贴息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不超过贷款利息额50%给予贴息。各级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不得重复享受县级其他贴息政策。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20万元。(3)对产值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农业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企业统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列入规上农业服务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参加全国农村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的企业,分别补助1万元、0.5万元、0.3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0万元。(4)对通过省、市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验收的,按不超过省、市级补助标准进行配套补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5万元。以上4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05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照比例分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25.实施“共富贷”贴息政策。(1)对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贷款,按年利率2%的标准予以贴息补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50万元。(2)对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当年额度在5-20万元(含)的农业规模经营贷款,按不超过贷款利息额的50%予以贴息补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50万元。以上2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照比例分配,以上两项均不得重复享受县级其他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罗金香,联系电话:3880531、3848188)
七、打造“长寿之乡”品牌
26.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补助。对当年认定(含续证)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产品检测费用0.3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照比例分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27.扶持预制菜产业发展。(1)对当年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预制菜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0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照比例分配。(2)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0万元,专门用于预制菜品牌打造、宣传、推广等相关业务。(3)扶持壮大龙岩十大农产品上杭槐猪、上杭萝卜干产业发展,对当年投资建设上杭槐猪、上杭萝卜干加工厂房,研发市场需求产品,购置加工、分割、包装、冷冻冷藏、检测设备,宣传推广品牌的农业企业给予项目扶持,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00万元。(4)扶持其他预制菜企业产品研发和推广,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5万元。以上4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5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28.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首次取得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认证标志的产品,分别奖励1.5万元/个、2万元/个;“绿色食品”续展产品奖励1万元/个,“有机食品”再认证产品奖励1.5万元/个。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吴加先,联系电话:3832379)
29.商标品牌、名牌认定。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件;对新核准注册涉农地理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或农产品)的组织或龙头企业,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对首次获评为省十大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国家、省级名牌农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或行业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5万元/个、2万元/个。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加桃、吴加先,联系电话:3132280、3832379)
30.特质农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首次取得 “特质农品”认证标志的,奖励3万元/个,重新鉴定的,奖励1万元/个,每家封顶5万元;首次取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标志的,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奖励1万元,再认证的,奖励2万元/个,每家封顶10万元。以上均需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2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吴加先,联系电话:3832379)
31.鼓励农产品新型营销。(1)鼓励电商销售农产品,对在电商平台开设企业店铺,且首次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个店铺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2个店铺;网络销售额年增量在300 万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6万元。(2)鼓励农产品直播基地建设,对在上杭新设立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直播基地,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年补助3家。(3)奖励年实体销售本地农产品3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经统计、财政、供销、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销售凭证及银行流水账等确认年销售农产品总额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5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照比例分配。以上3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联系人:廖福秀、钟卫胜、陈巧媚,联系电话:3131055、3880531、3318206)
32.农产品展示展销。(1)对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分别奖励5万元/个、3万元/个、1万元/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获得以上多个奖励的,以最高标准奖励。(2)对有正式文件邀请、有正式展位且经县直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市内参展补助200元/天,市外省内参展补助1500元/次,省外参展3000元/次,同一活动限补一次。(3)对县内生产农副产品通过物流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快递运费总额的30%补贴,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2万元,如资金超过总额则按照比例分配。以上3项合计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2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工信科技局、商务局、供销社,联系人:钟卫胜、陈水招、廖福秀、陈巧媚,联系电话:3880531、3880408、3131055、3318206)
八、夯实基础保障
33.扶持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对乡镇、村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含部分新建渠道)、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36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招雄,联系电话:3991486)
34.“三农”综合保险补贴。(1)继续实行“三农”综合保险保费补贴,具体按县政府相关文件实施。(2)新增60-70周岁(含)农村务工人员意外险,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人保财险公司、国寿财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联系人:杨生明、刘兴宇、郭胜琦、罗均焕,联系电话:3880531、3843495、3319831、3085621)
35.公益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日常维养补助。公益性小(二)型以上水库通过安全鉴定,并经相应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的,对上级未安排补助资金或补助资金不足的水库,按小(一)型水库每座15万元、小(二)型水库每座10万元给予补助,可用于水库日常零星维养。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80万元。(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蓝茂秋,联系电话:3847726)
36.优秀村级水利补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对村级水利运作良好和对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水利协会进行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经考评,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给予奖励。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温银兰,联系电话:3846805)
3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奖励基金。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管护维修及水质卫生检(监)测,其中对列入中央、省、市、县水质监测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上级规定指标的,经县水利局、卫健局验收合格后,每年每个监测点补助0.2万元。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170万元。(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温银兰,联系电话:3846805)
38.公益性小山塘除险加固。2015年以前建设,对下游有防汛保安任务且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审批合法的公益性小山塘实施除险加固的,经乡镇申报并经县水利局验收合格后,补助9万元/座,每年限5座。每年安排资金不超过45万元。(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蓝茂秋,联系电话:3847726)
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各牵头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对所有享受政策扶持的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一是必须将产品纳入省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对于当年被县级以上监督抽查发现存有农兽药残留、禁限用投入品的经营主体,在项目申报、惠农资金支持、荣誉称号评定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强农惠农资金务必经扫黑除恶相关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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