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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对通过ISO 56005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04|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知识产权18条”)、《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产发〔2019〕8号)、南通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通市监发〔2020〕159号)和《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精神,结合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苏锡通园区”或“园区”)实际,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遵照“突出重点、引导激励、配套衔接、授权在先”的总体原则,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奖励对象

资助奖励对象为在苏锡通园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纳税并纳入苏锡通园区统计,且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及授权地址均在苏锡通园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

第四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件资助。

2.PCT专利资助。对通过授权的PCT专利,给予2万元/件资助。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申请授权的按一件计。

3.知识产权达标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高效运用示范企业奖励。获评知识产权达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示范Ⅵ类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示范Ⅴ类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示范Ⅳ类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示范Ⅲ类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示范Ⅱ类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示范Ⅰ类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评知识产权高效运用示范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

(评分细则由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知识产权运用

质押融资补助

对为我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际融资额度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信贷合同为准。

(三)知识产权保护

“正版正货”承诺示范奖励。加强商贸流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专业商品贸易集聚区(专业市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大型商场与超市、电子商务企业、药品连锁企业等)开展“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创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诚信守法经营”的文化氛围,经认定省级“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给予主申报单位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认证奖励。对通过ISO56005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或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人才培养

1.鼓励中小学校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2.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1万元/人奖励;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项目

第五条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重点,积极组织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培育省高价值专利计划、知识产权战推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计划立项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经费给予50%配套。

第四章 经费渠道

第六条园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分别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奖励意见,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加强对资助奖励资金跟踪管理,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拟申请资助奖励单位或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完整、真实提交申报材料;获支持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第九条对申报单位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以上资助奖励,市、区不重复获得,资助奖励条款未涉及到的将按照《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止。原《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苏锡通管发〔20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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