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拟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认证,一次性资助1万元!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铜梁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为铜梁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商标、专利及相关资助的主体应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地理标志奖励
对新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两户以上市场主体使用,且被授权人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给予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0.5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七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照50万元/项、30万元/项、15万元/项、30万元/项、15万元/项、8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八条 重庆市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重庆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分别按照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对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质押融资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权利人累计不超过30万元。本项目年度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时,按比例折算后兑付。
银行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一年期及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5‰给予风险资助,同一银行同一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年度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时,按比例折算后兑付。
第十一条 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同一商标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重复资助。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等风险防控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资助经费的1﹕0.5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申报兑付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通知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组织申报。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奖励。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材料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向相关单位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对象应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审查方式为:集中申报结束一个月内,区市场监管局提供《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生成《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审查依据。2024年1月1日起,审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对象信用状况适用本条。
第十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奖励、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终止资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施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23〕3号)同时废止,尚未兑付完毕的资助继续兑付至时间届满。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已享受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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