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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县通过ISO9001认证或其他体系认证有资格申报政府质量奖

发布时间:2024-11-25|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临漳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邯郸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临漳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我县在追求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结果、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县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最优秀单位以及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政府质量奖分为“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贡献奖”。“政府质量奖”是为单位设立的奖项;“政府质量贡献奖”是对个人设立的奖项。

(三)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在申请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总数每次不超过2家,获奖个人总数每次不超过2个,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五)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二、组织管理

(六)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临漳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员会”),县质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县质评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县质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及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

(八)县质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2.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定结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向县政府提请审定拟获政府质量奖单位和个人。

(九)县质评办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2.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业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3.协助县质评委员会推荐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

4.向县质评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单位、个人名单;

5.公示候选单位与个人名单,收集、整理、报告反馈信息;

6.公示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树立单位和个人标杆,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

(十)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有关行业协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以及企业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十一)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县质评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卓越绩效评审工作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条件

(十二)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的住所(集团公司指总部)在临漳县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2.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3.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4.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省级以上品牌(特殊行业除外),单位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服务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领先地位;

5.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中,产品和服务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6.有良好的诚信记录,顾客满意度高,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申报政府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2.熟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或其他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强县工作中成绩显著;

3.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参与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县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4.弘扬科学精神,勇于开拓创新,在提高产品质量、精益求精、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培育和提升品牌,发展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单位经济效益等方面贡献卓著;

5.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

6.在管理或其他特殊领域对质量工作有卓越贡献。

(十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近三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个人受到行政处分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评审标准

(十五)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执行,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和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

(十六)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每5年进行修订。

五、评审程序

(十七)在评审当年由县质评办预先公告或发通知,告知本次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

(十八)凡符合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临漳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或《质量贡献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单位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县质评办,报送书面资料一式两份。

(十九)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县质评办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县质评委员会审查确认。资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不完整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补报;弄虚作假的,当年不得补报。

2.材料评审。质评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3.用户评价。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应提供用户满意度测评材料或县质评办推荐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4.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县质评办确认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送县质评办。

5.综合评价。县质评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以现场评审得分从高到低为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6.评议公示。县质评办提交的候选名单经县质评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7.报送审批。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公布表彰。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颁发县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贡献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及经费

(二十)获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获政府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一)政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七、权利与义务

(二十二)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县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二十三)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二十四)获奖单位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八、监督管理

(二十五)负责和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十六)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2.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工作;

3.不得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4.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质评办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获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质评办核实,县质评委员会审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

2.在国家、省、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3.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当年效益出现亏损的。

(二十八)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每年二月底前应向县质评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县质评办应对获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获奖单位和个人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二十九)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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