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对知识产权、三体系等认证分别补助3万、6万!
枞阳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精神,按照省政府对质量工作考核要求,根据《铜陵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枞阳县质量提升发展资金,全面提升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管理体系认证、信用建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以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一、质量品牌奖励
1.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按照《枞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
对新获省政府质量工作先进集体的企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新获“食安名坊”品牌证书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新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1.5万元、1.5万元奖励。
二、标准化奖励
3.对主起草(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50万元、15万元、1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参与起草(排名2—5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12.5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同一项标准有两个以上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一个企业(单位)给予奖励。
对主导制订团体标准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的单位(组织)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单位(组织)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8万元。
4.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
5.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
6.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奖励。
7.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获评标准“领跑者”称号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参与并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初级、中级及以上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4万元奖励。
三、计量奖励
8.对新获AAA级测量检测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四、检验检测奖励
9.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给予 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奖励
10.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给予省级标准50%的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给予注册费用补贴。
13.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结合企业专利PCT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情况,对新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14、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 2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评定的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
15.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合格企业证书、安徽省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
16.对授权的每件国外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项奖励最多两个国家)。对近三年获得5项以上(含5项)10项以下、10项以上(含10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排名前两位)。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县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40家、80家及以上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5万元补助。对当年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总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专利权人,按年费缴纳总额的50%,最高1.5万元给予补助。
17、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10 万元;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按所支付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18.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9.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对枞阳县专利权人与枞阳县外专利权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一项专利维权案件胜诉结案后,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实际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助。
六、信用建设奖励
20.对新获安徽省AAA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21.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首次通过国家“三合一”(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TS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或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22.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且首次获得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产品宣传补助
23.在中央电视台、安徽省电视台进行枞阳县域公共品牌和产品宣传的,给予广告费5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缺陷产品召回补助
24.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十、附则
25.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较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统计造假、偷税、侵权、假冒伪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单位),在司法部门公告失信的或当年未生产的企业(单位),不纳入本规定奖励范围。
26.申请对象按照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在枞阳县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7.不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奖励范围,但获得市政府关于质量强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的企业(单位),我县将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50%的配套奖励。市政府已明确由县政府配套奖励的,按照不重复配套及奖励原则,本政策不再另行奖励。
28.上述奖励政策中所述企业,均指在本县注册生产经营并属地纳税的企业,且当年入库纳税额不得少于奖励金额(不包含食品企业及农业企业)。
29.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3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枞阳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枞政〔202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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