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京山市“认定类”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办法
(一)“认定类”惠企政策项目清单
1.对新引进的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 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园区管理运营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农村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品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育种单位100 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核心育种场,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5.对国家认定的“星创天地”的建设运营者,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6.对获批的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批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7.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示范类企业奖励50万元,“科技小巨人”类企业奖励 30 万元,培育类企业奖励 2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8.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和 15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 万元。企业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湖北省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部局、市科经局)
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0.对获评“湖北省改革奖(企业类)”的企业,给予奖励 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1.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经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
1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创建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3.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14.对经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 20 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 万元。对经批准成立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5.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奖励20 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标准文本的“前言”中除市外科研院所后排序前两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6.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7.对获 AAAA 级、AA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8.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9.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0.被列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推进计划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1.对纳入市“五个十工程”重点培育的服务业品牌,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22.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企业(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 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23.对首次被认定为 5A 级、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和50 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 50万元、10 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25.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 200 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50万元;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分别奖励 100万元、50万元。(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26.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7.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8.对纳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的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认定的市级文化旅游服务集聚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 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29.对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0.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全省、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1.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2.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3.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 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4.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35.对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商标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商标产品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50 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6.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国家农业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7.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设立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特聘岗位专家,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人的岗位津贴。(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
38.对新入选的荆门“大工匠”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设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3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40.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推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41.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2.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43.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奖励 8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融资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4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挂牌协议的,奖励20万元;对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企业挂牌材料的,奖励 80 万元;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挂牌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其注册地迁入我市并在本地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继续享受首发上市奖励政策。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股份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责任部门:市投融资服务中心)
45.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获得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获得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46.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联合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7.对当年新认定的十佳合作社和十佳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2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证书持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8.对被新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9.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0.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 20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51.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统计满一年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52.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5 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53.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文旅局)
54.对获评省级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试点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55.对获评省级上云标杆、两化融合示范、5G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科经局)
(二)办理流程
按照“3+3”的模式办理,即惠企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认定类”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兑现申请(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兑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兑现给企业。
电话:400-016-9000
邮箱:post@bc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5号D座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