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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对初次通过知识产权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发布时间:2024-11-18|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55号)和《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3〕41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江北区2024年第一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格

1.在江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江北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2.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3.被列入破产清算、已吊销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享受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要求

(一)专利奖

申报条件:2023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项和第二届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奖项。

资助标准:对获得专利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奖文件复印件。

(二)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申报条件:2023年获得浙江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知识产权奖

资助标准:对知识产权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奖、商标奖、地理标志奖、商业秘密等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授奖文件复印件。

(三)专利领航单位

申报条件:2023年度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及以上,并且应符合前三年度每年有效发明专利数均为正增长,企业必须已有专利在区内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当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增长率应在10%及以上。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上、30件及以上、4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 有效发明专利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
  2. 企业专利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

(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按“从高不重复”补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给予3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专利转让许可

申报条件:2023年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且实现产业化的,经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后,给予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每件专利0.1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万元,高校、科研机构累计奖励最高5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

4.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向国知局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引进专利后实现产业化的证明(专利转让的提供受让企业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的专利产品备案证明;专利许可的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被许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被许可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的专利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申报条件:2023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2023年为区内10家以上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服务,且质押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为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10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每笔0.2万元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5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另行奖励0.1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计一笔,同一家金融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每笔0.2万元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5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另行奖励0.1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奖励一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2.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金融机构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23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汇总表(见附件3);

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5.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的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凭证)。

(七)知识产权保险

申报条件:2023年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且已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的企业

资助标准:给予实缴保费50%的奖励,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知识产权保险缴费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

申报条件: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并得到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2023年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

资助标准: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并得到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2023年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 项目立项和验收通过文件的复印件。

(九)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

申报条件:2023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资助标准:每件(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的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

申报条件:2023年对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应诉情况、维权成本等因素取得积极成效,且已获得市级维权资助的企业。

资助标准:参照市级资助标准给予同等幅度资助,同一维权项目最高20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维权代理合同书、付款凭证(加盖公章);

4.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涉外专利纠纷应诉、维权取得成效的文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的市场;

资助条件: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获批文件复印件。

(十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批文件的复印件。

(十三)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5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批文件的复印件。

(十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年度绩效评估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资助标准:对获批的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根据上级每年开展的绩效评估,评估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获批文件复印件、绩效评估等级良好及以上证明材料。

(十五)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申报条件:2023年初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企业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的,体系管理工作运行良好。

资助标准: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认证的企业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六)专利代理服务

申报条件:2023年代理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

资助标准:对当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满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授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 2023年代理的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清单(含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名称、授权日期,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江江北区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代理的专利授权文本首页复印件。

(十七)专利托管服务

申报条件:2023年开展专利托管服务并获得市级专利托管服务补助的服务机构,且2023年度服务区内企业50家以上。

资助标准:按每服务一家企业给予服务机构0.0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和《专利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专利托管服务合同及相关服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23年服务区内企业清单(加盖公章)。

(十八)商标品牌建设和服务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集体商标单位,2023年认定的星级品牌指导站。

资助标准:按市级资助给予同等幅度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 获批集体商标的提供集体商标《商标注册证》(批准公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获星级品牌指导站认定的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九)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站点

申报条件:2023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站(点)。

资助条件: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站(点),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江北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单位主体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获批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扫描成PDF格式的文档,于2024年7月26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2817529362@QQ.com,PDF文档初审是否合格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企业联系人。企业联系人收到合格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交至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寄地址:江北区胜利堰路268号316室)。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审核申报材料,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园区)意见后确定拟补助单位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

  1. 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发展改革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失信惩戒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资助。
  2.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励资金外,取消其5年内享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12日

 

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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