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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对通过知识产权认证,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资助!

发布时间:2024-11-08|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乌兰察布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包括促进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运用奖励、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工作奖励资助、“蒙”字标认证的奖励。

第三条  《办法》所使用的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经费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管辖区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请。

第二章  奖励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促进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运用奖励

包括地理标志商标奖励、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

(一)地理标志商标奖励

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在注册的区域内使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每件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

通过马德里体系新获得注册的商标,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商标最多可获得5万元奖励。

(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

对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注册的区域内使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每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工作奖励资助

包括通过贯标认证资助、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资助、国家和自治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资助、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托管工作资助、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资助、专利(含外观设计)奖奖励、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资助。

(一)贯标认证资助

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所和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认证机构收取的“初次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以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准。

(二)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资助

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资助20万元;对新获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资助10万元。

(三)国家和自治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资助

对新获批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资助20万元;对新获批自治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资助10万元。

(四)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 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10万元。
  2. 对新获批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10万元;对新获批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5万元。

(五)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托管工作资助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乌兰察布市辖区内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托管工作,托管10家企业以上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每托管1家资助0.5万元,每年度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六)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资助

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资助20万元;对新获批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资助10万元。

(七)专利(含外观设计)奖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新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八)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资助

  1. 对新获批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资助2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资助10万元。
  2. 对新获批自治区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资助10万元;对新获批自治区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资助5万元。

第七条  “蒙”字标认证的奖励

对首次通过“蒙”字标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的申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后续由于资质复审、重新获证及该获得“蒙”字标认证企业的其他产品再次获得“蒙”字标认证证书的,不再享受此种奖励。

第三章  申报评审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行年度集中申报,申报要求以当年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第九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由申请人自愿申报。申请和评审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推荐。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不合格的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资助对象,并在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奖励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拨付。

第十条  各类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对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否则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用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撤销其奖励资助,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资助:

1.失效的注册商标、专利;

2.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3.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取消申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4.已获得过本办法奖励资助的(不包含累计奖励资助);

5.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奖励资助的。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评审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乌政办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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