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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对通过知识产权认证及ISO 56005认证,最高奖励50万元。

发布时间:2024-10-22|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诸暨市高水平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若干政策》(诸政办发〔2024〕9号),明确政策条款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和兑现依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的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的再奖励1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1.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未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登记,扣减0.5万元,有自主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当年在税务、统计相关报表中归集研发费1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1万元。

  1. 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备案公告)、入库登记编号;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规上企业提供税务、统计相关报表,规下企业提供税务报表。

  1.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奖励22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各奖励30万元、22万元,上级认定文件下发后拨付85%,剩余15%作为高企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奖项,待三年后提交重新认定并通过后与重新认定奖励一并拨付,三年后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不予拨付。重新认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重新认定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1万元(未按时参加重新认定的,按90%拨付)。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备案公告)。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高新增加值统计企业库的,奖励8万元。

  1. 扶持对象

首次进入高新增加值统计企业库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1. 扶持标准

在原有“小升规”、“下升上”等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8万元。

3.兑现依据

(1)有效高企依据;

(2)企业首次进入高新增加值统计企业库依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二条 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2.扶持标准

新认定的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10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三条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80万元、40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单位。

  1.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8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400万元晋级奖励。

  1.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1.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市发改局(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1. 扶持标准

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 兑现依据

(1)上级相关文件;

(2)上级资助资金相关证明。

  1.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8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为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3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80万元晋级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四条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获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激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获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激励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获省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激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兑现依据

(1)上级相关文件;

(2)上级激励资金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际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国际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国际合作基地的给予20万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际联合实验室的给予8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五条 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政策条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晋级奖励。

  1. 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绍兴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

  1. 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绍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晋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50万元晋级奖励。

  1.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1.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六条 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政策条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获得的省补助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省补助经费的1:1给予支持。

3.兑现依据

(1)上级认定文件;

(2)省补助经费相关证明。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七条 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

(一)政策条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的,专题研究。

  1. 扶持对象

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等创新载体。

  1. 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1. 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对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绍兴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1. 扶持标准

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 兑现依据

上级评价结果相关文件。

  1.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八条 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1.扶持对象

省级、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

2.扶持标准

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绍兴市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期限均为3年。

3.兑现依据

上级科技部门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加快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扶持标准

建设期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考核良好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考核结果相关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8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2.扶持标准

省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8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评价结果相关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九条 加强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晋级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发改局(双创示范基地)。

(二)政策条款: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晋级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政策条款: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前6-10名、前11-2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企业研发统计年报纳统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度有正增长且总额为全市前1-5名的企业奖励50万元,前6-10名的奖励30万元,前11-20名的奖励20万元。

3.兑现依据

市统计局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正常开展研发活动并合理归集研发费用的规上(限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企业),给予每家企业相关人员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1.扶持对象

规上工业财务报表月报企业和研发统计年报纳统单位(以国家统计网报平台名录库为准)的统计人员(统计报表“填表人”一栏所列人员)。

2.扶持标准

(1)当年度规上工业财务报表月报中的研发费用不少于100万元,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的统计人员(人员有变动的,以12月份月报统计员为准),奖励1000元:①规上工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10%、同时比上年度增长15%(含)以上;②规上工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同时比上年度有正增长。

(2)当年度研发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不少于100万元,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的统计人员,奖励2000元:①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10%、同时比上年度增长15%(含)以上;②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同时比上年度有正增长。

以上(1)(2)条款可重复享受。企业上年度为非纳统单位或研发费用支出为零的,仅需满足研发费用支出不少于100万元即可享受。

3.兑现依据

1.各镇乡(街道)提供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名单。

2.市统计局牵头、市建设局配合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统计人员名单。

3.市统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办)配合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市直规上工业企业统计人员名单。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政策条款: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获得国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须为诸暨市)。

2.扶持标准

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评奖结果相关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政策条款:紧扣全市“229”产业培育目标,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财政支持。

  1. 扶持对象

列入诸暨市本级“揭榜挂帅”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列入诸暨市本级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支持,科研基础实力强、在行业内排位居前、攻关项目投入大的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的支持。

3.兑现依据

对诸暨市本级的“揭榜挂帅”项目,按照诸暨市本级制订的申报文件执行,以诸暨市本级科技部门立项文件、合同等作为兑现依据,实施验收按照《绍兴市科技计划与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主体进行项目研发

政策条款:积极引导企业申报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上述项目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省级项目按省级补助金额给予20%的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配套奖励,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扶持对象

当年通过验收的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022年及以后立项的项目或课题)牵头承担单位。

  1. 扶持标准

省级项目按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项目按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给予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 兑现依据

(1)上级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课题任务书;

(2)上级奖补资金相关证明;

(3)项目通过验收相关证明(按验收当年政策奖励)。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

(一)政策条款: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90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

  1. 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的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10万元晋级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90万元晋级奖励。

  1. 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文件。

  1. 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晋级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晋级奖励,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晋级奖励,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15万元晋级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三)政策条款:经自主申报和组织评审后,每年评定5家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1.扶持对象

在诸暨市范围内注册的涉农企业、合作社等,经自主申报后,根据主体规模、科研投入、科技成果、产学研合作、示范推广及效益等综合情况组织评审,排名前五位评定为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的经营主体。具体按每年的评选通知实施。

2.扶持标准

当年新评定的诸暨市科技强农工作优秀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市科技局评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一)政策条款: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根据签订合同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1.扶持对象

共建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

2.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政策条款:我市企业与上述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

高校、科研院所指定工作人员。

2.扶持标准

按照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3%的奖励,每家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兑现依据

(1)双方共建协议书;

(2)高校院所指定工作人员相关证明;

(3)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4)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

政策条款:根据合同对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合同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扶持对象

科技大市场运行单位、入驻科技大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3.兑现依据

合作协议。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条款: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诸暨市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扶持对象

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双方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合同技术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可分期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兑现依据

(1)双方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2)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交易金额支付证明(包括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一)政策条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含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直接承担军方或军工单位(军队各级机关部门及所属部队单位,武警部队,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国防七校”等)的国防科研项目或科研采购一体化项目,包括单独承担和联合承担;

(3)项目整体或阶段性研发完成,当年按国防科研项目相关规定通过验收,认定已实现整体或阶段性研发目标;

(4)项目研发投入与研发目标的关联性需经专家组评审,由市发改局牵头或委托第三方组织;

(5)项目研发投入需独立核算且经第三方专项审计不低于100万元(包含全资子公司参与项目研发的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6)国防科研项目或研发采购一体化项目的标的,包括武器、武器系统、军用装备、电子信息系统、军事技术器材及配套产品。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军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补助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如军方和国防科工局立项文件、任务书等;

(4)项目通过整体或阶段性验收的证明材料(可视情要求提供申请验收时的相关资料);

(5)专家组对研发投入和研发目标关联性的评审意见;

(6)项目研发投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等);

(7)属于军方或军工单位的证明材料;

(8)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审批程序:视项目涉密情况,由市发改局或由其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4.受理单位

市发改局。

(二)政策条款: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含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通过技术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权威部门认定的国防专利);

(3)利用该项国防科研成果生产产品并有实际销售或经首台(套)认定;

(4)按获取国防科研成果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进行补助。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4)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金额凭证(发票等);

(5)取得国防专利的证明材料(国防专利证书等);

(6)国防科研成果与产业化产品的关联性证明;

(7)产业化产品销售证明(订单合同、销售发票等)或首台(套)证明;

(8)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审批程序:视项目涉密情况,由市发改局或由其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4.受理单位

市发改局。

(三)政策条款: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扶持对象和标准

(1)在诸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含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或民办事业单位;

(2)军工单位通过资金、设备、技术等方式参与建设,包括市内外各类主体联合军工单位建设或由军工单位单独建设(军工单位主要指军工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单位>、国防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国防七校”);

(3)建成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主要从事国防军工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试验;

(4)投入使用是指已实体化运作并正常开展研发试验;

(5)实际建设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研发试验准备过程中产生的投入(如设备租赁、人才引进、技术受让等),含国家财政拨付资金,需经第三方专项审计。不与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研发投入补助同时享受。

2.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资金申请表(由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供);

(3)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相关证明(协议等);

(4)参与建设主体为军工单位的相关证明;

(5)实体化运作的证明资料(缴纳社保清单等);

(6)开展国防军工相关技术、产品研发试验的证明(军方任务书、军工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等);

(7)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3.审批程序:视项目涉密情况,由市发改局或由其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对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补助项目核定意见和补助额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扶持资金。

4.受理单位

市发改局。

第十九条 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

政策条款: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本市企业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1.扶持对象

创新券服务提供方和使用方。

2.扶持标准

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具有创新需求的创业者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创新券额度。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可用创新券抵用最高不超过50%的费用。

3.兑现依据

按照《诸暨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诸科〔2018〕

23号)、《关于诸暨市科技创新券申领使用的补充通知》(诸科〔2020〕19号)执行。上述文件更新后按新文件执行。

4.受理单位

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政策条款: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奖励30万元。

1.扶持对象

(1)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并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扶持标准

(1)贴息计算公式:借款金额*(知识产权质押额/抵押质押担保总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比例*(计息天数/360)。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

(2)贴息上限:质押自主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30万元;质押5件(含)以上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30万元;质押1件(含)以上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上限为15万元;质押8件(含)以上自主申请获得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上限为15万元;质押自主申请获得的其他知识产权(商标、数据知识产权),上限为15万元。

贴息上限按符合条件的最高标准计算。每家历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贴息比例: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的,则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贴息期限:从贷款放款日起算,最长计算到贷款发放当年12月的最后一个结息日;质押合同日期晚于借款合同日期的,不予贴息。

(5)其他要求:知识产权要求统计地址在诸暨市。每家每年仅能申报一笔贷款的利息补贴。

3.兑现依据

质押登记通知书、借款合同、放款和付息凭证。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进行专利保险的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1.扶持对象

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相关保险合同的企业。企业须拥有1件发明专利或总专利数达到8件或以上。

2.扶持标准

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5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企业投保专利保险不含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2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兑现依据

保险保单和保险发票。

  1. 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新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知识产权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1.扶持对象

(1)新获得中国专利奖或浙江省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

(2)专利获奖时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新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最高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

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条款: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1.扶持对象

开展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并验收通过的企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

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奖励30万元,绍兴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奖励2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六)政策条款: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

1.扶持对象

(1)转化提升发明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2020年12月31日前地址在诸暨市或2021年1月1日后原始申请地址在诸暨市的发明专利。

2.扶持标准

(1)对通过PCT途经获得的国外同族发明专利,按每件2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3)对当年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有效发明专利,成为国际标准的奖励2万元,成为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成为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成为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0.5万元;

(4)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且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1万元奖励;

(5)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产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的当年新授权发明专利,按每件0.2万元奖励。

单件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七)政策条款:开放许可的专利,最高补助实际所缴年费。

1.扶持对象

涉及开放许可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2.扶持标准

(1)对开放许可的专利按照许可登记当年实缴年费的50%予以补助;

(2)对开放许可并且实施的专利按照许可登记当年实缴年费的100%予以补助。

3.兑现依据

开放许可的证明。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一)政策条款: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20万元。

1.扶持对象

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企业在国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企业在国内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兑现依据

(1)法院终审判决书(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最高补助2万元。

1.扶持对象

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的当事人(原告、被告)。

2.扶持标准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兑现依据

相关法律文书和发票。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30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开设24学时(1.5学分)以上知识产权

课程,并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专业教材等)及专职授课老师的高校,补助20万元;

(2)对当年经教育部门批准,新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补助50万元;

(3)对已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并在当年新成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校,再奖励50万元。

3.兑现依据

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获认定的企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新认定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奖励30万元;

(3)对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奖励1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

(一)政策条款: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获认定的企事业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二)政策条款: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

1.扶持对象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认证当年社保缴费人数均在10人(含)以上。

2.扶持标准

(1)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

(2)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1-5级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20万、20万。

3.兑现依据

体系认证证书。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条款: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

1.扶持对象

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对通过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考核的企业,成绩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绩效评价合格以上并且帮助15家(含)企业通过考核验收的服务机构奖励1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四)政策条款:新成立、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合格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扶持对象

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2.扶持标准

(1)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合格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奖励15万元、1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五)政策条款: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1.扶持对象

开展省、绍兴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经省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奖励60万元;

(2)对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60万元奖励;

(3)对经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专利预警项目和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一期、二期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六)政策条款: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1.扶持对象

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2.扶持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指导站、示范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兑现依据

上级部门的文件。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七)政策条款: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1.扶持对象

已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对总部设在诸暨且运行满3年,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当年代理专利诉讼、无效、复审等业务并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营业执照。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八)政策条款: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

1.扶持对象

(1)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

(2)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执业考核均为合格;

2.扶持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

3.兑现依据

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社保记录。

4.受理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附则

(一)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不与奖励(补助)对象地方财政贡献挂钩。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属市内规上工业企业的,当年应在统计相关报表(指规上工业财务报表)中归集研发费且正增长,其他企业(单位)不作此要求。企业是否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信用浙江网”、“浙里办”APP、“越快兑”或“诸暨市公共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二)科技类相关政策条款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知识产权类相关政策条款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军民融合类相关政策条款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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