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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4-10-22|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路桥区知识产权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工作部署,切实增强我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为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鼓励发明创造。鼓励开展发明创造,促进发明专利量质提升。对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40%。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40%,同一专利仅补助一次。

第二条  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新核准的集体商标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途径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按每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每年度补助不超过8万元。

第三条  鼓励专利创新。积极引导企业申报专利奖、知识产权奖。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30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只给予第一申报单位。

二、深化知识产权运用

第四条  鼓励建立专利数据库。加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运用,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建设(或购买)专利数据库,按核定费用(不包含房屋建筑物的购买和租赁费用以及人员费用支出)给予20%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鼓励专利转化许可。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发布专利许可意向信息,促进创新要素开放流动。对免费许可备案家数(不包含关联企业)20家及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知识产权和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混合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借款人为路桥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贷款人,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的 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度不超过 3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后,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 1.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期可申请 1 笔贴息,同一主体每年度不超过 80 万元。

第八条  推进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对列入年度计划新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备案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省级评估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推进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诉讼维权。在海外主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个胜诉案件按其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 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其他国家(地区)每个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度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条  推进品牌指导服务站等平台建设。鼓励大型园区、产业聚集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建立品牌指导服务站。对新获得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称号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 5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深入实施国家、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程,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 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四、夯实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第十二条  推进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优化。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不高于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鼓励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6)》国际标准,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项目级(三级)以上评价的主体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持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推进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

引导创新主体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有效专利布局分析,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专利预警分析项目,经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验收合格后奖励20万元;经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验收合格后奖励15万元。

五、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五条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鼓励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质量服务,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并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受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1—49家的按每家50元奖励,50—99家的给予5000元奖励,100—149家的给予1.5万元奖励,150家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在路桥区内设立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且拥有2名以上(含2名,以社保缴纳为准)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并运行满1年(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予以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为了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打造知识产权人才智库。对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 3 年以上的,按照每人 1 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后,在路桥区缴纳社保3 年以上的,按照每人 2 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附则

(一)上级奖项称号有变化而奖项实质没变化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相应奖励,不再另行发文。

(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三)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本区此前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若上级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规定属同一事项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补助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为限,若年度资金兑现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按比例调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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