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对首过知识产权认证及ISO56005,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审字〔2021〕3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纲要》(滨党发〔2023〕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财政事权及属地原则由区本级及相关各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分级落实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采用资助、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提高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能力、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等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法定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注册与税务登记在滨海新区的企业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支持及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绩效目标;
(二)牵头编制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立项、验收、审计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监督及各类专业服务工作;
(三)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自我评价,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二)审核、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计划目标;
(三)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四)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合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
(一)专利培育类项目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布局分析,构建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二)专利补奖类项目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对有关单位给予补助。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1.支持企业对发生在境外(含港澳台),由境外法院等审判机构、行政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开展维权、风控、保险等工作。
2.支持企业对发生在境内的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数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案件,开展维权、风控等工作。
3.支持企业参保知识产权保险,对首件知识产权的保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项目
1.支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并形成典型案例;跟踪、分析、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动态、热点资讯等信息,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邮件等方式向企业推送;面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等工作。
2.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开展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
第十一条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
(一)知识产权金融类项目
1.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并协助企业获得融资。
2.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对其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等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知识产权转化类项目
1.支持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或备案,形成专利导航报告。
2.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对外转让、许可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或备案。
3.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促成达成开放许可协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
4.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转化对接服务,促成滨海新区企事业单位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或备案。
(三)知识产权运用类项目
1.支持重点园区、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
2.支持围绕重点产业,建设产业特色鲜明、布局链条完整、知识产权交易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产业专利数据库,构建专利池,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
3.支持创新先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模式,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
4.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支持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培育地理标志产品,打造商标区域品牌。
5.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滨海新区产业特色,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会、推介会、项目路演等活动。
第十二条 高标准知识产权管理
(一)知识产权认证类项目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以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类项目
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高效率知识产权服务
(一)政策研究类项目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利用知识产权分析、风险预警、评议等信息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报告及规划编制等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
对新认定备案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级、市级、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点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根据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情况给予补助。
(三)培训与公益类项目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培训,组织知识产权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普法及宣传活动,开展舆情监测。
(四)交流活动类项目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主办或协办境内外知识产权论坛、会议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五)信息化运维类项目
支持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滨海新区知识产权网格化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运维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专项工作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天津市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滨海新区推进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滨海新区匹配资金的项目,以及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安排的重点专项任务。支持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跨区域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五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各项目,符合多项支持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2个。
第四章 组织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和项目需求,发布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和实施方案;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的征集、受理、评审、立项、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征集。区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请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项目受理。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参加评审;
(三)项目评审。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四)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建议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知识产权局报区政府批准后立项。资助类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五)资金拨付。区知识产权局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和相关材料,区财政及各开发区财政负责拨付相关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评审所需经费,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知识产权局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相关材料,确定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应当按照天津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对合同制管理的专项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区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管理、完成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施管理。承担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知识产权局可终止合同,同时停拨下阶段资金,并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收缴尚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已使用但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财政经费,必要时对承担项目单位采用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1.未经区知识产权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2.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3.项目承担单位被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欺骗等情况的;
4.项目合同期满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不配合验收的,或限期整改未能按期申请验收的,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二)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知识产权局按照滨海新区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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