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东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对新认证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颖东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注册在颍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行政审批证件完备的企业和在颍东区创业就业的高校(含高职院校、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含颍东区个人)。
第三条 资助奖励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研究后兑现。
第二章 资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鼓励发明创造。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通过PCT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资助2万元,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加强专利维权保护。鼓励专利权利人维护自身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胜诉后,对维权产生的实际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给予30%资助;省内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跨省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外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加大高价值专利奖励及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我区维持六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鼓励企业引进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一件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资助。
第七条 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开展活动,联盟每年举办知识产权培训、读书分享、企业家沙龙等活动。完成专利池组建,对纳入专利池管理的发明专利每件每年给予800元资助,以支持专利池管理、运营。
第八条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额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资助。对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构,一年内担保额达到3000万以上、8000万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专利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机构培育扶持。对在颖东区新成立、获得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颍东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度托管企业1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5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5万元。年度托管企业2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申报发明专利8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8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品牌培育。加大专利品牌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获得相应级别的示范培育(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2万元资助。获得相应级别的优势培育(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或培育)学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加快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产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工程示范开发区(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区)工程试点开发区(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煤基化工、智能制造、机械电子、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等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导航、评议,引导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持续推进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获得省专利导航或预警分析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资助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政府各类资助奖励或资助资金,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资助奖励内容中涉及的发明专利等必须转化为具体的社会经济价值。在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不得享受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奖励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其中涉及授权发明专利的奖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自发文之日起《颍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东区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颍东政办〔2020〕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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