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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4-08-08| 作者:BCC| 文章来源:网络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1.中国质量奖。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100万元,获奖的个人2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

  2.市政府质量奖。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30万元,获奖的个人5万元。

  3.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上海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知识产权荣誉。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

 

二、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

  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着力打造“上海标准”,推动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

  6.上海品牌认证。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10万元的支持。

  7.上海标准。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证书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8.标准化示范试点。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9.先进标准。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10.绿色认证。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5万元的支持。

  11.知识产权贯标。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且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12.自愿性认证。对获得ISO9000、 14000、 45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深入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项目,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13.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1万元/件的资助。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

  14.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比例且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12万元的资金支持。

  15.知识产权金融。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单位,按照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6.专利产业化。对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间实施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许可、让与人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一许可、让与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中小企业获得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许可、转让的,按上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7.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所得,同一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保障能力,加大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 

      18.标准化技术组织。一次性支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标准化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一次性经支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批准成立(或命名)的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20万元,承担上海市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15万元、承担上海市标准化创新中心的单位10万元。

  19.标准制修订。一次性支持参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单位。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16万元、非牵头单位6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6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9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5万元,参与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4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6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修订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2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1.8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3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参与制定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修订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1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0.4万元。

  20.支持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通过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批“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21.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获评上海市级的给予50万元。

  22.市级质量教育基地。对获批“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五、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

  推动建设行业有特色、质量有创新、发展具潜力的质量品牌集聚区、知识产权园区。

  23.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24.知识产权载体建设。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匹配资金支持。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年度考核的重点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25.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26.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首次通过“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商圈”,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复评通过给予5万元。

 

六、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与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高素质质量和标准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27.质量和标准化人才。对获得“首席质量官”或“企业标准化总监”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所在单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28.知识产权人才。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人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七、附则

  29.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及个人。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政策措施。

  30.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上海品牌认证项目,扶持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扶持条件的,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

  32.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33.本政策自2024年4月8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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